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虽然按法律规定有责任协助全国人大及行使宪法监督和保障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少组员来自各部门各地区各方面各民族也使其难以胜任宪法监督工作。此外,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虽然按法律规定有责任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但目前对审查备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已感力不从心。宪法的有关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是流于形式。二是缺乏与宪法监督相配套的宪法性法律或规定,对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工作机构对象方式程序等没有相应的制度,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可供遵循。四宪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性未能得到发挥。宪法的适用性得不到体现,宪法不能像其他法律那样进入诉讼。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国到如今,我国宪法还未成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主要有两个原因是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因此,宪法从其内容上来看具有高度的纲领性和原则性,同时它又没有具体惩罚措施,其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普通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而不将宪法直接引入诉讼程序。二是从历史来看,这似乎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个惯例。早在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号对当时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作过个批复,规定“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依据这个批复,在实践中就类推出这样的惯例,即宪法既然不能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那么,它也就不能作为民事行政等判决的依据了。至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在制作法律文书中被引用。可见,该批复并未将宪法列入可以引用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即对宪法是否可以被人民法院引用来判案采取回避态度,即不肯定,也没有明确否定。正是这两个“批复”的作用......”。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显然,宪法不能进入诉讼在法理上是不通的。首先,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具有法律性和适用性。在这点上,和民法刑法等法律都是样的其次,宪法有自己的实在内容,即公民的权利义务和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及行使,是具有可诉性的再次,尽管宪法的规则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高度的概括性,但这点正好弥补了法律具有不周全性的漏洞,从而能灵活处理各种新的问题和新情况最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也是其他法律替代不了的,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之所在。因此,宪法进入诉讼是有充分理由的,是目前我国宪法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五宪法意识未在社会中真正树立。古代思想家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也“不足以自行”,宪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自觉地把宪法意识作为最高意识,把遵守宪法作为做高的行为准则。因此,提高广大人民的宪法意识,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条件之。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种。它包括立宪修宪守宪护宪等各方面的思想认识......”。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的观念。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旧中国基本上没有实行过民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宪法,这的导致人民宪法意识十分淡薄的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但由于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领域,社会主体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全面地感受到宪法所带来的价值,主体与宪法处于脱离状态,这是造民宪法意识淡薄的现实原因。许多人存在着“法律很近,宪法较远”的错误想法。人们普遍认为违反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却存在模糊认识,以致产生“只怕违法,不怕违宪”的错误观念。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完善宪政制度设计,强化权力制约。改进国家权力的配置。宪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立法权方面......”。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进步明确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以避免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和重复,避免同位法如规章与规章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行政权方面,存在有的部门改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硬管等现象。前者是权力的缺位,后者是权力的越位。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应该进步明确政府职能,界定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按照精简统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在司法权方面,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应科学配置,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作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推进司法体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而言,具体包括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受到法律制裁,但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却存在模糊认识,以致产生“只怕违法......”。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完善宪政制度设计,强化权力制约。改进国家权力的配置。宪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立法权方面,应该进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的权限范围,进步明确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以避免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和重复,避免同位法如规章与规章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行政权方面,存在有的部门改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硬管等现象。前者是权力的缺位,后者是权力的越位。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应该进步明确政府职能,界定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按照精简统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在司法权方面,侦查权。宪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立法权方面,应该进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的权限范围......”。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以避免下位法对上,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却存在模糊认识,以致产生“只怕违法,不怕违宪”的错误观念。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完善宪政制度设计,强化权力制约。改进国家权力的配置体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全面地感受到宪法所带来的价值,主体与宪法处于脱离状态,这是造民宪法意识淡薄的现实原因。许多人存在着“法律很近,宪法较远”的错误想法。人们普遍认为违反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是违法行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宪法,这的导致人民宪法意识十分淡薄的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但由于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领域,社会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种。它包括立宪修宪守宪护宪等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核心是树立宪法是国家大法,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的观念。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旧中国基本上没有实行过民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作为“徒善不足以为政......”。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宪法也“不足以自行”,宪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自觉地把宪法意识作为最高意识,把遵守宪法作为做高的行为准则。因此,提高广大人民的宪法意识,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条件之。宪法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也是其他法律替代不了的,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之所在。因此,宪法进入诉讼是有充分理由的,是目前我国宪法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五宪法意识未在社会中真正树立。古代思想家孟子云“,即公民的权利义务和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及行使,是具有可诉性的再次,尽管宪法的规则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高度的概括性,但这点正好弥补了法律具有不周全性的漏洞,从而能灵活处理各种新的问题和新情况最后,宪的作用,使得“宪法不进入诉讼”这习惯延续至今。显然,宪法不能进入诉讼在法理上是不通的。首先,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具有法律性和适用性。在这点上,和民法刑法等法律都是样的其次,宪法有自己的实在内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在制作法律文书中被引用。可见......”。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即对宪法是否可以被人民法院引用来判案采取回避态度,即不肯定,也没有明确否定。正是这两个“批复”然不能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那么,它也就不能作为民事行政等判决的依据了。至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个惯例。早在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号对当时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作过个批复,规定“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依据这个批复,在实践中就类推出这样的惯例,即宪法既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因此,宪法从其内容上来看具有高度的纲领性和原则性,同时它又没有具体惩罚措施,其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普通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而不将宪法直接引入诉讼程序。二是从历史来看,这似乎讼。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国到如今,我国宪法还未成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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