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以上数据表明,并非所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重大村务事实可被区分为二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类为重要村决策,主要由村社区领导集团集体决策。另类是特大村务决策,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定程度地吸纳了村民群众直接参与议决过程。但是,这种参与的机会不多,而且对决策的实际影响程度非常有限。其次,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务决策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民会议特别是议决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性全体村民会议,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开,当遇到与全体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村级事务,往往通过召集村两委会水电费......”。
2、“.....公开的内容,要求简洁明了及时,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际问题入手,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从而进步协调立法执法和守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民主管理,其基础在于村务公开,关键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制度。村务公开就是指要从农民群众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律解释比较零乱分散和不统的状况,需要进行梳理归类,有个较为系统的权威性的法定解释,以指导基层的实际操作。三要加强法律的监督力度。在具体实施中,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加以监督。对于时予以充实调整外......”。
3、“.....当前,应重点对选举有效性的认定候选人资格与条件关系的处理等些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要针对目前有些法律的整体效能出发,以获得对未来立法趋势的认识,积极地促使新的需求的形成和发展。二要加强法律内部结构的协调。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括性伸缩性和稳定性,又加上社会现象的不断发展变化,除了部分法律条文应适范作用,防止和抵制各种违法行为。在探索中,促进法律结构的完善和发展。要加强选举立法的预测。在理论与实践的把握上,对民主选举的相关资料和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系统的调查研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党支部的应有作用。其次,党支部负责人应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其工作。再次,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引导村民从长远大局出发,投好自己的票。另外,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员。因而乡镇必须正视这法定关系......”。
4、“.....同时,还必须把握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首先,村党支部选举的民主程度要同步提高。只有建在广大农民群众信任,使村官能在政府面前维护村民的公共权益。村委会组织法已把乡镇与村的关系法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规定了乡镇不能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民的关切点不仅是内部的村级民主,而且还在于村域的社区自治村级民主的含义不仅是限制村官权力,也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因此,仅仅把村级民主局限于民选村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使村官更多地体现村域利益使得广大选民进步增强民主法治的信心。只有把民主实践与法律教育相结合,才能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在民主选举中的参与自觉性和有效性。在意图和意愿的融合中,调适领导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从村级民主实践看,农自己由权力的对象转为权力的主人......”。
5、“.....才能更自觉地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权利的行使。对于那些民选村官而言,通过民主选举,增强其权赋于民的意识,由此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个重要的原因。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环扣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步探讨......”。
6、“.....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步探讨。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环扣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个重要的原因。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
7、“.....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转为权力的主人,才有勇气去监督权力的运作只有他们认识和相信法律的权威,才能更自觉地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权利的行使。对于那些民选村官而言,通过民主选举,增强其权赋于民的意识,由此使得广大选民进步增强民主法治的信心。只有把民主实践与法律教育相结合,才能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在民主选举中的参与自觉性和有效性。在意图和意愿的融合中,调适领导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从村级民主实践看,农民的关切点不仅是内部的村级民主,而且还在于村域的社区自治村级民主的含义不仅是限制村官权力,也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因此,仅仅把村级民主局限于民选村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使村官更多地体现村域利益,使村官能在政府面前维护村民的公共权益。村委会组织法已把乡镇与村的关系法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规定了乡镇不能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8、“.....因而乡镇必须正视这法定关系,在新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框架内调适自己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同时,还必须把握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首先,村党支部选举的民主程度要同步提高。只有建在广大农民群众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党支部的应有作用。其次,党支部负责人应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其工作。再次,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引导村民从长远大局出发,投好自己的票。另外,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防止和抵制各种违法行为。在探索中,促进法律结构的完善和发展。要加强选举立法的预测。在理论与实践的把握上,对民主选举的相关资料和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系统的调查研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法律的整体效能出发,以获得对未来立法趋势的认识,积极地促使新的需求的形成和发展。二要加强法律内部结构的协调。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括性伸缩性和稳定性......”。
9、“.....除了部分法律条文应适时予以充实调整外,大量的却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协调法律与实际法律与法规等之间的关系。当前,应重点对选举有效性的认定候选人资格与条件关系的处理等些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要针对目前有些法律解释比较零乱分散和不统的状况,需要进行梳理归类,有个较为系统的权威性的法定解释,以指导基层的实际操作。三要加强法律的监督力度。在具体实施中,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加以监督。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从而进步协调立法执法和守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民主管理,其基础在于村务公开,关键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制度。村务公开就是指要从农民群众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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