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2、“.....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
3、“.....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教育的学校。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四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6、“.....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权利......”。
7、“.....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8、“.....第四十三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教育的学校。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四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9、“.....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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