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看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到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英美法系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第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贯彻,如法释号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第条第款。实务中,有的合同直接贯彻了这种精神,采取了这种模式。例如,经销协议第条规定在不可抗力存在之时,本协议不终止。应当指出......”。
2、“.....实务中,有的合同直接贯彻了这种精神,采取了这种模式。例如,经销协议第条规定在不可抗力存在之时,本协议不终止。应当指出,法释号方式将合同解除第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贯彻,如法释号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法系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灭的原则。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看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到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英美力的范围,但不承认约定改变不可抗力的质的规定性......”。
3、“.....该合同应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致。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有时不尽符合生活实际,结果不适当若任凭当事人自由约定,就会混淆不可抗力和通常事变的界限,甚至于把当事人方的过错行为约定为不可抗力,以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看来,折衷较为合适,即,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可抗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动乱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的坠落和产生的压力波非合同双方所引起的爆炸火灾或其他事故。许多事实表明,对于不可抗力,完全不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过死指自然力或社会动乱的破坏作用,如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等,而这些又是名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能合理预见的但不能合理采取措施对此类损失或破坏进行防范,或合理地对下述进行保险日会发生特大山洪。此时,甲乙均已预见到该房可能被山洪冲毁,但无法避免,也不能克服。在该房被山洪毁灭时......”。
4、“.....在这方面,有些商人就高明得多。如合同书第条约定不可抗力全重复了这种界定。但如此界定并不完全合理,因为实际生活中有的客观情况虽未同时具备三个不能,也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例如,甲将其座落于山坡上的房出卖与乙,约定月日交付。月日气象台发布天气预报,称月文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二关于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不可抗力的内涵与外延所谓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条第款完,即应承认例外却未承认。从最佳的设计来说,该合同应当这样约定出租人不按照本条的约定提供相关的合法文件,构成违约,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据此解除本合同。不过,出租人不按照本条的约定提供相关的合法终止及其原因,进行体系化的解释,可知上述第条规定的并非本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是表达出这样的意思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违约责任......”。
5、“.....当然,在笔者看来,该约定仍有可完善之处人应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联系该合同将该条款放置于第章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之中,另设第章本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和解除,其中于第条至第条第条规定本合同的解除及其原因,于第条第条规定本合同的供合法有效的该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改造工程监理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电气检测意见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因出租人不按照本条的约定提供相关的合法文件,致使承租人无法按期开业,甚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基于合同法第条第项的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从给付义务被违反,般不产生解除权。对此,有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明确的。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第条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房屋的改造工程交接日起个月内向承租人提主给付义务。违反从给付义务,只有在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或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解除权。在系争案件中,承租人直利用租赁物从事营业获利,且生意兴隆......”。
6、“.....违反从给付义务,只有在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或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解除权。在系争案件中,承租人直利用租赁物从事营业获利,且生意兴隆,谈不上目的落空及遭受重大损失,故承租人尚无基于合同法第条第项的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从给付义务被违反,般不产生解除权。对此,有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明确的。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第条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房屋的改造工程交接日起个月内向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该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改造工程监理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电气检测意见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因出租人不按照本条的约定提供相关的合法文件,致使承租人无法按期开业,甚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联系该合同将该条款放置于第章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之中,另设第章本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和解除,其中于第条至第条第条规定本合同的解除及其原因,于第条第条规定本合同的终止及其原因......”。
7、“.....可知上述第条规定的并非本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是表达出这样的意思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违约责任,但般不产生解除权。当然,在笔者看来,该约定仍有可完善之处,即应承认例外却未承认。从最佳的设计来说,该合同应当这样约定出租人不按照本条的约定提供相关的合法文件,构成违约,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据此解除本合同。不过,出租人不按照本条的约定提供相关的合法文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二关于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不可抗力的内涵与外延所谓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条第款完全重复了这种界定。但如此界定并不完全合理,因为实际生活中有的客观情况虽未同时具备三个不能,也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例如,甲将其座落于山坡上的房出卖与乙,约定月日交付。月日气象台发布天气预报,称月日会发生特大山洪。此时......”。
8、“.....但无法避免,也不能克服。在该房被山洪毁灭时,仍应构成不可抗力致使甲不能履行。在这方面,有些商人就高明得多。如合同书第条约定不可抗力指自然力或社会动乱的破坏作用,如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等,而这些又是名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能合理预见的但不能合理采取措施对此类损失或破坏进行防范,或合理地对下述进行保险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动乱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的坠落和产生的压力波非合同双方所引起的爆炸火灾或其他事故。许多事实表明,对于不可抗力,完全不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过死,有时不尽符合生活实际,结果不适当若任凭当事人自由约定,就会混淆不可抗力和通常事变的界限,甚至于把当事人方的过错行为约定为不可抗力,以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看来,折衷较为合适,即,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但不承认约定改变不可抗力的质的规定性......”。
9、“.....该合同应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致。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看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到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英美法系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第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贯彻,如法释号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第条第款。实务中,有的合同直接贯彻了这种精神,采取了这种模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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