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交易的条件或实施给交易方带来不利使交易方的公按照自己的指示选任该公司的干部,或使该公司在于部选任上须取得自己的同意。在实践中,日本处理优势地佗滥用案件的典型判例就是三越事件和罗森事件。日本的三越百货店和罗森便利店连锁企业都足日本著名的大型零售企业,在业内和消费者中都拥有很高的信誉,供应商都愿意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它们却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对供应商提出了商质量价格交易条件等以外的各种无理的要求如在店铺装修时要求供应商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或者无条件承担各种肯费用等,供应商为了与其建立长期交易关系,不得不同意负担费用。结果违反了不公正交易方法和禁止垄断法,受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指控,并命令其采取排除措施。由此可见,市场主体即使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而仅有交易中的相对经济优势......”。
2、“.....它们却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对供应商提出了商质量价格交易条件等以外的各种无理的要求如在店铺装修时要求供应商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或者无条件承担各种肯费用等,供应商为了与其须取得自己的同意。在实践中,日本处理优势地佗滥用案件的典型判例就是三越事件和罗森事件。日本的三越百货店和罗森便利店连锁企业都足日本著名的大型零售企业,在业内和消费者中都拥有很高的信誉,供应商都愿意与其供金钱劳务及其他经济利益设定或变更交易条件对交易方带来不利除符合前三项行为外,关于交易的条件或实施给交易方带来不利使交易方的公按照自己的指示选任该公司的干部,或使该公司在于部选任上了优势地位的滥用,即利用自己比交易方优越的交易地位。违背正常商业习惯,而不当地实施以下各款行为之使和自己连续进行的交易方,购买有父该交易的商晶或劳务之外的商晶使和自己连续交易的交易方为自己提加以严格防范......”。
3、“.....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条第项第款规定,不当利用自己交易的地位与财方交易,有妨碍公平竞争的可能性的。是不公平交易方法之,并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条中专门规定减少交易数量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利行为。日本的流通体制,主要是以生产厂家和流通企业的长期交易关系为主导,冈此很容易发生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取得优势地位的方滥用主导权的行为也极易发生,所以日本的竞争法对此流中心使用费等,也禁止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金钱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第四,禁止在要求被拒绝时采取对供货食业不利的行为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以上述各条规定的要求未被满足为由......”。
4、“.....要求供货企业购买其指定商品。或利用指定服务的行为除了特别规定外,禁止其要求供货企业派遣员工为其工作,或代为支付其员工工资的行为。第三,禁止不正当退货和不合理压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将所采购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向供货仑业退货同时禁止从供货企业采购商品后。要求该供货企业降低供货价格的行为。第二,禁止强迫销售和不规模零售企业在与供货厂商交易中采取特定不公正交易方法的告示,取代了年公布的关于百货店业取特定不公正交易方法的告示,这样就使得有关法律得到进步完善。具体到通道费问题,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有第,禁纵横交错的交易关系,所以优势地位的滥用成为日本相关法律规制的个重点。为避免具有强大购买力的大型零售企业对供货厂商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日本政府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5、“.....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如此来,大犁零售商或许能够收取通道费,但是凶为有了法律严格的限制,所以就不可能想收就收。而在亚洲的口本。由于口本的产业组织结构十分复杂,存在着商人。为保护中小供应商利益国家机关都町以充当原告。这就使得保护中小供应商利益的规定十分具体和全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规制零售商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为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大量零售商滥用知供应商。随意将供应商除名属违反正常交易的行为,应予禁止法同商法典第条规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分歧,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检察院也可代表中小供应商到商业法院起诉,并传讯利用优势地位的行为,销售商将受到制裁如果小供应商的货物在销售商处销售,禁止要求小供血商接受不平等的供货条件,如没有销售数量的承诺则禁止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如销售商要终止与供应商合作,必须提前书而通知行为......”。
6、“.....禁止要求小供血商接受不平等的供货条件,如没有销售数量的承诺则禁止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如销售商要终止与供应商合作,必须提前书而通知供应商。随意将供应商除名属违反正常交易的行为,应予禁止法同商法典第条规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分歧,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检察院也可代表中小供应商到商业法院起诉,并传讯利用优势地位的商人。为保护中小供应商利益国家机关都町以充当原告。这就使得保护中小供应商利益的规定十分具体和全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规制零售商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为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大量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法困在规范零售商与供货商方面,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如此来,大犁零售商或许能够收取通道费,但是凶为有了法律严格的限制,所以就不可能想收就收。而在亚洲的口本。由于口本的产业组织结构十分复杂,存在着纵横交错的交易关系......”。
7、“.....为避免具有强大购买力的大型零售企业对供货厂商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日本政府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于年月出台了关于大规模零售企业在与供货厂商交易中采取特定不公正交易方法的告示,取代了年公布的关于百货店业取特定不公正交易方法的告示,这样就使得有关法律得到进步完善。具体到通道费问题,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有第,禁止不正当退货和不合理压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将所采购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向供货仑业退货同时禁止从供货企业采购商品后。要求该供货企业降低供货价格的行为。第二,禁止强迫销售和不当使用供货企业的员工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在允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供货企业购买其指定商品。或利用指定服务的行为除了特别规定外,禁止其要求供货企业派遣员工为其工作,或代为支付其员工工资的行为。第三......”。
8、“.....也禁止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金钱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第四,禁止在要求被拒绝时采取对供货食业不利的行为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以上述各条规定的要求未被满足为由,对供货企业推迟付款减少交易数量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利行为。日本的流通体制,主要是以生产厂家和流通企业的长期交易关系为主导,冈此很容易发生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取得优势地位的方滥用主导权的行为也极易发生,所以日本的竞争法对此加以严格防范。对滥用行为规定得十分具体。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条第项第款规定,不当利用自己交易的地位与财方交易,有妨碍公平竞争的可能性的。是不公平交易方法之,并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条中专门规定了优势地位的滥用,即利用自己比交易方优越的交易地位......”。
9、“.....而不当地实施以下各款行为之使和自己连续进行的交易方,购买有父该交易的商晶或劳务之外的商晶使和自己连续交易的交易方为自己提供金钱劳务及其他经济利益设定或变更交易条件对交易方带来不利除符合前三项行为外,关于交易的条件或实施给交易方带来不利使交易方的公按照自己的指示选任该公司的干部,或使该公司在于部选任上须取得自己的同意。在实践中,日本处理优势地佗滥用案件的典型判例就是三越事件和罗森事件。日本的三越百货店和罗森便利店连锁企业都足日本著名的大型零售企业,在业内和消费者中都拥有很高的信誉,供应商都愿意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它们却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对供应商提出了商质量价格交易条件等以外的各种无理的要求如在店铺装修时要求供应商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或者无条件承担各种肯费用等,供应商为了与其建立长期交易关系,不得不同意负担费用......”。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