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经了跌宕起伏之后,表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年,全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近。中国发布的电子商务服务业及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社会经济影响白皮书,预计我国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将达到亿元。二我国全球电子商务征税模式探讨通过对电子商务所得和常设机构原则的理论及实践分析,笔者认为,采取对所得的实质区分原则和虚拟常设机构原则是个可行的选择。电子商务对现代交易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对交易模式和产供销商业链的影响,只有对之进行细致的区分才能真正达到税负公平。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促进进步的国际合作。在对常设机构的挑战方面,相比服务器常设机构原则的不科学性和预提税方案的刀切......”。
2、“.....历经了跌宕起伏之后,表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年,全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将其业务外包给印度的技术单位,该单位所为行为使得外国公司在印度进行核心经营业务,则该技术单位构成其在印度的常设机构,印度有权对其在印度的销售利润所得征税。然而该通报引起广泛争议而最终被撤销。四我国的电务领域适用传统的常设机构原则。其将软件下载服务所得归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然而,印度政府在年年度预算报告中宣布将不会立即实施该建议,留待进步的国际讨论。年,印度税务部发出通报,规定外国公司如果术上,欧盟采取了系列的措施来方便非欧盟企业以降低纳税成本。如相关手续电子化,税收豁免等。三印度印度是非成员国中发展电子商务税收规则最活跃的国家。年印度税务部起草的份报告中摒弃了在电子商而企业对般消费者的模式中,要求消费者自行申报很难做到......”。
3、“.....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同时,为了征收便利同时又不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阻碍,该指令还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门槛。在技辖权之外。二欧盟年月生效的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指令要求通过网络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电子货物或服务的非欧盟公司在欧盟税务部门进行注册。在企业对企业的模式中,由于买方需要申报进项税额,因此能如实申报和缴纳交易进行立法,其将为电,笔电子商务交易是否与美国具有实质联系,其标准并不明确,而事实上,美国法院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将单纯与美国的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或者单纯在美国设有服务器的情形排除在美国的税收管想不同,对于电子商务可能会导致资本输入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这判断并不存在实际的证据。其次,很多观察者认为,传统物理存在的撤走以及虚拟网络公司的替代被高估了。此外,些国家已经对软件和无形财产的兴起以来,十几年过去了,各国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进展并不大......”。
4、“.....尽管很多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侵蚀国家税基,但是对于损失如何计算尚无实证的方法。份报告指出,与预先的设机构即虚拟常设机构原则。此外,有观点主张就全球电子商务所得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分配,供相应的来源国进行征税。三实践中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和模式探讨目前,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谨慎的态度,自电子商务对可能在实质上相同的交易进行区别的税收对待,或者对于不同的所得种类则采用相同的税收对待,具有很大的不公平之嫌。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在实质上在来源国进行了经济活动,来源国就可以征税,即使在该国没有物理的常设对常设机构原则作了相当保留的解释,将服务器在些条件下看作常设机构来进行征税。其缺陷在于服务器是非常容易移动的,为电子商务公司避税提供了个可乘之机。另观点则主张对电子商务所得征收预提税。然而,服务如果通过网络便无须缴税,这对有实体机构的经营者来说是种不公平的待遇,并造成税收收入的巨大损失......”。
5、“.....在传统税法的基础上对些原则和概念加以重新解释。如该缴纳预提税。二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网络使得交易变得无形化和便捷化。企业无须在另国家设立物理存在就可与该国消费者进行交易。如果在电子商务领域味的坚持常设机构原则,无疑将导致不公平。同样的商品或收入属于商业利润而若用来在个论坛上供大家浏览阅读,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而另种观点则认为软件支付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缴纳预提税,如新加坡规定对于软件支付费或者下载压缩包的费用应用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电子化的信息交易,我们应该根据交易标的是所有权还是种使用权进行区分,而忽略交易的形式。比如我们购买了本电子书只是用来阅读,那么就等同于买了本与纸质书同样的东西,其些在传统交易模式下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独特性。电子商务交易的标的主要分为有形产品无形电子产品和电子化的服务......”。
6、“.....电子商务交易的标的主要分为有形产品无形电子产品和电子化的服务。其中无形的电子产品交易所得如网上咨询远程教育服务等应归属于营业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电子化的信息交易,我们应该根据交易标的是所有权还是种使用权进行区分,而忽略交易的形式。比如我们购买了本电子书只是用来阅读,那么就等同于买了本与纸质书同样的东西,其收入属于商业利润而若用来在个论坛上供大家浏览阅读,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而另种观点则认为软件支付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缴纳预提税,如新加坡规定对于软件支付费或者下载压缩包的费用应该缴纳预提税。二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网络使得交易变得无形化和便捷化。企业无须在另国家设立物理存在就可与该国消费者进行交易......”。
7、“.....无疑将导致不公平。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通过网络便无须缴税,这对有实体机构的经营者来说是种不公平的待遇,并造成税收收入的巨大损失。有观点认为应尽量采用现行的传统征税原则和方法,在传统税法的基础上对些原则和概念加以重新解释。如对常设机构原则作了相当保留的解释,将服务器在些条件下看作常设机构来进行征税。其缺陷在于服务器是非常容易移动的,为电子商务公司避税提供了个可乘之机。另观点则主张对电子商务所得征收预提税。然而,对可能在实质上相同的交易进行区别的税收对待,或者对于不同的所得种类则采用相同的税收对待,具有很大的不公平之嫌。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在实质上在来源国进行了经济活动,来源国就可以征税,即使在该国没有物理的常设机构即虚拟常设机构原则。此外,有观点主张就全球电子商务所得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分配,供相应的来源国进行征税。三实践中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和模式探讨目前......”。
8、“.....自电子商务兴起以来,十几年过去了,各国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进展并不大。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尽管很多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侵蚀国家税基,但是对于损失如何计算尚无实证的方法。份报告指出,与预先的设想不同,对于电子商务可能会导致资本输入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这判断并不存在实际的证据。其次,很多观察者认为,传统物理存在的撤走以及虚拟网络公司的替代被高估了。此外,些国家已经对软件和无形财产的交易进行立法,其将为电,笔电子商务交易是否与美国具有实质联系,其标准并不明确,而事实上,美国法院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将单纯与美国的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或者单纯在美国设有服务器的情形排除在美国的税收管辖权之外。二欧盟年月生效的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指令要求通过网络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电子货物或服务的非欧盟公司在欧盟税务部门进行注册。在企业对企业的模式中,由于买方需要申报进项税额......”。
9、“.....要求消费者自行申报很难做到。该指令对此进行了区分,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同时,为了征收便利同时又不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阻碍,该指令还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门槛。在技术上,欧盟采取了系列的措施来方便非欧盟企业以降低纳税成本。如相关手续电子化,税收豁免等。三印度印度是非成员国中发展电子商务税收规则最活跃的国家。年印度税务部起草的份报告中摒弃了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传统的常设机构原则。其将软件下载服务所得归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然而,印度政府在年年度预算报告中宣布将不会立即实施该建议,留待进步的国际讨论。年,印度税务部发出通报,规定外国公司如果将其业务外包给印度的技术单位,该单位所为行为使得外国公司在印度进行核心经营业务,则该技术单位构成其在印度的常设机构,印度有权对其在印度的销售利润所得征税。然而该通报引起广泛争议而最终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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