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9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doc文档免费在线阅读》修改意见稿
1、“.....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第三十条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第三十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2、“.....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对校园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学校应当按照应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者责令其转学退学。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3、“.....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第三十条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5、“.....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三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普通学校应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三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7、“.....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
8、“.....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第三十条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9、“.....破坏教学环境。第三十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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