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外,根据教育法第条第四项和第条的规定,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合理界定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和建议合理定位我国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科学化发展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个问题,既应体现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同时又应以我国目前实际作为基础既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和矛盾,同时又要照顾到我国高等教育长远的发展问题,做到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以改变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状况。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
2、“.....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外,根据教育法第条第四项和教育法第条规定,学校至选择位教师与之相对应的是,合同的另外方学校收取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制度的建反映了大学古老的传统和理想,同时也反映了当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地赋予高等学校对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能够有效提升高等学校的活力与竞争力。如我国实践上确立了高等学校从事学籍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性质。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中,体现了国家对学校管理权力的严格控制,并以此作为鲜明的特色。内部自治的关系高等学校对其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
3、“.....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为获得博士学位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状告母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两个司法案件,在司法的运用。如教育法第条规定的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种纵向关系,强调管理与服从的关系。高等学校属于行政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从事上述事项的活动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管理活动涉及到公权力和规定。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于其学生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等方面事项的管理权力应当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行使,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从事这些事项的管理活动。这种下三类。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4、“.....如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应该由法律进行解释国家干预的领域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这个领域内的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在国家不予干预的领域,则为高校自治和契约自由留下了空间。具体来讲,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可分为如体来讲,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统而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虽然很多,但是事实上可以区分为国家干预和不干预两个大的方面。相应地,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认定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现实。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是单的,而是表现为公法与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与团体自治法的交织,因而带有相当的复杂性。具实情况看,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对于我国教育司法制度的影响很深,学校与学生二者的关系比较符合特别权力关系学说......”。
5、“.....而对于其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方面相对则比较薄弱。虽然如此,这学说律法规的出台而基本确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立法上并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从而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脱节,立法上显示出定的滞后性。从现于高等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权力色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教育更新发展和教育实践的要求。二我国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系列法判权的容纳,也是对大学理想的种尊重。综上所述,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着传统的特别权力学说,其他学说都是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发展和修正所产生的,这些发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减少政府对。因此,大学生们动辄就把母校起诉到法院,是对传统文化价值的种伤害。学生与其学校之间的纠纷应当笔墨官司笔墨打......”。
6、“.....而不应当轻易诉诸法院。世俗权力对大学内部裁判。因此,大学生们动辄就把母校起诉到法院,是对传统文化价值的种伤害。学生与其学校之间的纠纷应当笔墨官司笔墨打,也就是在大学内部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而不应当轻易诉诸法院。世俗权力对大学内部裁判权的容纳,也是对大学理想的种尊重。综上所述,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着传统的特别权力学说,其他学说都是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发展和修正所产生的,这些发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减少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权力色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教育更新发展和教育实践的要求。二我国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基本确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立法上并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
7、“.....立法上显示出定的滞后性。从现实情况看,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对于我国教育司法制度的影响很深,学校与学生二者的关系比较符合特别权力关系学说,高等学校对于学生偏重于管理和约束,而对于其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方面相对则比较薄弱。虽然如此,这学说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现实。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是单的,而是表现为公法与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与团体自治法的交织,因而带有相当的复杂性。具体来讲,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统而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虽然很多,但是事实上可以区分为国家干预和不干预两个大的方面。相应地,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认定国家干预的领域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这个领域内的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在国家不予干预的领域,则为高校自治和契约自由留下了空间......”。
8、“.....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可分为如下三类。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涉及可能会影响到学生将来的生存和工作这样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事项,如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应该由法律进行解释和规定。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于其学生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等方面事项的管理权力应当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行使,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从事这些事项的管理活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种纵向关系,强调管理与服从的关系。高等学校属于行政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从事上述事项的活动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管理活动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如教育法第条规定的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
9、“.....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为获得博士学位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状告母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两个司法案件,在司法实践上确立了高等学校从事学籍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性质。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中,体现了国家对学校管理权力的严格控制,并以此作为鲜明的特色。内部自治的关系高等学校对其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这既反映了大学古老的传统和理想,同时也反映了当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地赋予高等学校对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能够有效提升高等学校的活力与竞争力。如我国教育法第条规定,学校至选择位教师与之相对应的是,合同的另外方学校收取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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