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被更改导致的法律风险。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商终字第号杭州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认定,丙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年月,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由于备案印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丙公司又重新刻制印章枚,且该印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故丙公司将对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医院以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印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还有些防范办法也比较另类,曾经有家民营企业,为避免这种风险,私刻了个与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
2、“.....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年月,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的疏漏,如合同或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漏盖骑缝章,有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被更改导致的法律风险。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商终字第号杭州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认定,丙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证。乙公司关于担保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三印章在保管交接使用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印章丢失印章外借随意摆放交接不清等违反操作规范都有可能留下隐患。操作中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第十六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条中的担保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
3、“.....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以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作担保更符合各方当事人出具借条时的本意,故可以认定乙公司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其次,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合同约定符合异地交易习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定该案涉借条中记载以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但各方当事人并未确定具体抵押的财产,结合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在落款担保人栏中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约定,甲公司接到公司的要货计划传真后,通过长途运输向公司供货除铺底货物之外,甲公司应在发货之前将货款汇入甲公司账户双方每月底通过传真对账,甲公司核对无误后应签章回传给金富士公司。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沪中民四商终字第号。法院裁判要旨本院认为......”。
4、“.....双方的销售借款及保证协议上丁公司的印章问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四企业使用多枚印章,除了备案印章外,还用其他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或,依法有效。参考案例上海甲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食品未正式成立,但其公司发起人股东已经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履行的法律责任也由公司在成立后实际承担。并且对于协议上加盖的印章问题,丁公司也向本院解释为协议订立后补盖。因此,丁公司以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式问题达成致,丁公司于上述协议订立时,不仅知晓丁公司尚未成立,亦知晓号院腾退项目的资金实际来源于作为丁公司股东包括本案姚在内的位自然人的借款,不存在骗取担保的事实。协议订立时,丁公司虽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借款及保证协议时代公司和包括本案姚在内的位自然人订立的出资协议书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的内容来看......”。
5、“.....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丁公司上诉提出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借款及保证协议签订丁公司尚未成立,该协议上加盖的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本院对此认为,从案外人中新开公司丁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终字第号丁担保有限公司与姚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及丁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以及转让申请商标申请书上的印章系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的。三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经其企业发起人股东授意私刻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公司虽否认上述印章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按照文化公司陈述,其对印章有专人保管,且使用还需要经过特定人员的核准。具有如此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文化公司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商标转让的合同以公司虽否认上述印章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
6、“.....其对印章有专人保管,且使用还需要经过特定人员的核准。具有如此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文化公司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商标转让的合同以及转让申请商标申请书上的印章系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的。三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经其企业发起人股东授意私刻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终字第号丁担保有限公司与姚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及丁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丁公司上诉提出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借款及保证协议签订丁公司尚未成立,该协议上加盖的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本院对此认为......”。
7、“.....本案当事人各方及案外人对号院腾退项目实施的资金支持及合作方式问题达成致,丁公司于上述协议订立时,不仅知晓丁公司尚未成立,亦知晓号院腾退项目的资金实际来源于作为丁公司股东包括本案姚在内的位自然人的借款,不存在骗取担保的事实。协议订立时,丁公司虽未正式成立,但其公司发起人股东已经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履行的法律责任也由公司在成立后实际承担。并且对于协议上加盖的印章问题,丁公司也向本院解释为协议订立后补盖。因此,丁公司以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借款及保证协议上丁公司的印章问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四企业使用多枚印章,除了备案印章外,还用其他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或,依法有效。参考案例上海甲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沪中民四商终字第号。法院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主要是甲公司在年月以后有否继续向公司供货以及年月的对账事实是否存在......”。
8、“.....甲公司接到公司的要货计划传真后,通过长途运输向公司供货除铺底货物之外,甲公司应在发货之前将货款汇入甲公司账户双方每月底通过传真对账,甲公司核对无误后应签章回传给金富士公司。该合同约定符合异地交易习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定该案涉借条中记载以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但各方当事人并未确定具体抵押的财产,结合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在落款担保人栏中加盖印章的行为,以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作担保更符合各方当事人出具借条时的本意,故可以认定乙公司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其次,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未就其为张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的决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9、“.....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杭州乙纸塑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条中的担保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证。乙公司关于担保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三印章在保管交接使用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印章丢失印章外借随意摆放交接不清等违反操作规范都有可能留下隐患。操作中的疏漏,如合同或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漏盖骑缝章,有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被更改导致的法律风险。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商终字第号杭州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认定,丙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年月,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由于备案印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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