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今已有个省市和地区被国家先后给予了“先行先试”改革的政策。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先行先试”就是指各综改试验区可以根据中央的授权,在本试验区内就有关改革事项进行率先立法,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用立和完善。职权立法,主要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般地方立法的范畴。而授权立法是指个立法主体将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另个能够承担立万方数据引言法责任的机关,而由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立法活动。依职权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占有重大的比例,是立法的常态,而授权立法则是“先行先试”的亮点。早在改革开放时期,学者对授权立法的研究就已经开始......”。
2、“.....针对全国人大对经济特区做授权立法的研究文献也有很多。除此之外,授权立法在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研究也有十分丰富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万方数据摘要自年上海浦东新区被首次确立为综改试验区以后,至今已有个省市和地区被国家先后给予了“先行先试”改革的政策。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先行先试”就是指各综改试验区可以根据中央的授权,在本试验区内就有关改革事项进行率先立法,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用立和完善。职权立法,主要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般地方立法的范畴。而授权立法是指个立法主体将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另个能够承担立万方数据引言法责任的机关......”。
3、“.....依职权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占有重大的比例,是立法的常态,而授权立法则是“先行先试”的亮点。早在改革开放时期,学者对授权立法的研究就已经开始,如谢晓尧许佩华杨龙芳等等,针对全国人大对经济特区做授权立法的研究文献也有很多。除此之外,授权立法在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研究也有十分丰富的资料可查。对综改区先行先试立法权的研究,学者多是从授权立法的角度进入的,如李竹兰资金星等等。我的学姐郭晓娟也就“先行先试”中的授权立法研究在其硕士论文中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综合这些学者的观点,他们都认为授权立法是“先行先试”立法保障的需要,同时指出了授权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对如何加强授权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些都是十分有用的参考资料......”。
4、“.....首先通过对学界内各学者的研究做深入的总结归纳,分析出其中的理论观点,着重研究学术界对“先行先试”立法保障模式和立法保障措施的研究成果,并且对“先行先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其次总结分析研究“先行先试”立法保障的必要性,并且分析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之后通过对各综改区目前的立法现状做实证研究,分析其立法保障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探索性的研究和提出“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应遵循的基本理念应选择的基本模式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今后“先行先试”的立法保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逻辑语意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文献分析法对“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进行研究。在文章的开始,就通过逻辑语意分析法......”。
5、“.....明确各个概念的具体内涵。在明确了相关概念之后,运用价值分析法分析研究“先行先试”立法保障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和实践价值。再通过实证分析法对典型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各综改区“先行先试”立法保障的法律文件,通过文献分析法对收集的法律文件进行分析比较,详细分析“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现状和在实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进步研究“先行先试”立法保障的理性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陈柏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万方数据综改区“先行先试”政策的立法保障研究研究意义本文主要从“先行先试”的理论研究和现状研究两方面进行。关于“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在理论层面的研究,是为了更好的为综改区的发展提供理论保障。理论层面的研究不仅可以解决“先行先试”立法保障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法理......”。
6、“.....这对综改区“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的具体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在现实层面上对“先行先试”政策进行现状分析,有助于直观的了解目前各综改区“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的现状,能够更深刻的思考综改区立法保障对综改区发展的实际影响。立法保障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可以保障综改区改革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对综改区的深入发展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万方数据“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的相关概念解析“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的相关概念解析先行先试“先行先试”的界定“先行先试”是在综合配套改革大潮中出现的新名词,也是吸引全国各地争相成为综改区的理由。“先行先试”是国家赋予各综改区全面深入改革的项特殊政策种最大的“特权”,也是综合配套改革中最大的亮点......”。
7、“.....也就是拥有了改革创新的主动权。综合配套改革是国家在新时期项最大的综合性改革措施,而其核心就是“先行先试”。那么,“先行先试”到底是什么,其内涵和性质又是什么沈翀和皮曙初在国家“试验新区”之争中认为“先行先试”是中央向地方让渡了部分职权,使其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能够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更有利于地方对改革试验进行探索。这种解释也被王诚在其著作改革中的先行先试权研究书中引用。这类学者将“先行先试”定义为种中央向地方让渡的“特殊权力”。这种“特殊权力”,它既可以是上位法缺乏时的种先行规定权又可以是上位法存在时,对法律法规的变通规定权。也有些学者认为“先行先试”是种法律关系,还分别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法律关系的要素入手进行了论述......”。
8、“.....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的形成必须有明确的主客体和内容。而“先行先试”在这三方面是不具备的,即使将主体理解为国家和地方,但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根本就无法明确界定。所以,将其理解为法律关系目前看尚不可以。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国家的正式文件中并没有对“先行先试”的内涵和性质进行说明和界定,也从未赋予其以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它既不是国家给予地方的“先行先试”立法权,也不是国家让渡了部分职权,更不是种法律关系,而只是项新的政策。我的导师史凤林教授也倾向于“先行先试”是项国家政策的观点。他认为,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先行先试”是指“纳入经济特区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地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授权......”。
9、“.....先行进行配套改革和立法的尝试,并为其他地区提供创新的范式,逐步将改革政策和措施推向全国并实现法治化的过程。”笔者赞同史老师的观点。之所以将“先行先试”界定为党和国家的项政策,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史凤林“先行先试”的法理解析中外企业家下万方数据综改区“先行先试”政策的立法保障研究首先,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先行先试”的关键词分别是“先”“行”和“试”,意思是率先试行,这是深化改革的种手段和措施,是国家用种较为宽泛的标准要求各综改区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中根据区域特点因时因地的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动,为深化改革提供经验,因此“先行先试”政策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变动性,这符合政策稳中求变和变中求稳的特点。其次,国家并没有明确界定“先行先试”的内涵和性质。在最初成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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