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是否和单位自身的业务相关的方面来进行考察。所谓单位组员的行为和单位自身的业务相关,是指单位组员所实施的种违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该组员的职务或职责范围之内的行为。在单位组织体之内,单位的业务被具体划分为每个组员的职责和职务,即个人的职务或职责是单位业务的部分反过来说,单位的业务是单位组员的职务职责的集大成。因此,只要单位组员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或职责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就肯定该行为是单位业务行为的部分,即具有业务关联性。职务职责的范围,般是根据单位的内部规定及雇佣合同来划定的,但是,单位或行业内的习惯或般做法也是判断职务职责范围的标准之。单位组员的种违反行为,如果不是和自己的职务职责有关的行为,就不能看作是单位自身的行为。出租车公司的雇员在驾驶出租车揽活的途中,发现自己的仇人,便有意将其撞死,这种行为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场合......”。
2、“.....历来的见解认为,单位是为了实现定目的而设立的法律上的存在,其自身并不能实施刑法上以自然人为主体而设计的犯罪。理论上所谓的单位犯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或仅仅只追究自然人行为人本人的刑事责任的话,则不仅无法满足般人的处罚感情,而且,对于出事单位本身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触动。因此,按照现行的单位犯罪理论,将单位犯罪仅限于单位集体决接关系而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只能作为自然人的犯罪而追究自然人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或作为意外事件而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这种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或组织结构上的缺陷而引起的重大灾害,如果不生机制中的作用。实际上,单位犯罪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由于单位内的自然人的个决定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单位固有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或组织结构中存在种缺陷而导致的。这种情况,往往由于和单位领导人的决定之间没有直人相的主体,但实际上仍然是将单位作为自然人的附属物......”。
3、“.....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即我们现行的单位犯罪论几乎完全没有考虑单位自身特征在单位犯罪的发不同的不平等结果。之所以出现将单位犯罪看作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在我国的单位犯罪或者说单位犯罪论的研究中,虽说在形式上将单位看作是与其组员的自然,对该直接行为人进行处罚相反,在中小企业中,因为比较容易确定该行为与企业机关成员之间联系,所以往往被作为单位犯罪而追究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客观上造成单位因其规模不同而在是否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上也间的关系,所以,往往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这样,结局便是,同样是单位的般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在大型企业中,因为难以确定该行为和企业代表机关之间具有直接联系,所以常常被看作为个人犯罪。相反,在些中小企业中,由于单位代表人的权限比较集中......”。
4、“.....因此,在这种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场合,因为比较容易确定其代表人员同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之具体的业务,而是授权给各个职能部门,由他们具体操作实施,所以即便单位的般从业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实施或引起了违法犯罪行为,也常常会因为难以认定这些行为和单位上层人员之间的关系而被作为个人犯罪处理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根据。最后,上述理解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由于拥有复杂的政策决定程序,业务实施责任分散,因此,单位代表或机关往往并不直接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由于企业活动而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显然不能由个自然人来负责,而只能追究企业等单位自身的责任。当然,从这种企业等单位自身的制度缺陷或恶劣的企业文化氛围中,或许能找到追究对本次单的自然人所承担的,每个自然人,对于企业活动的全局并没有充分的理解......”。
5、“.....因此,在许多场合下,单个的自然人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意思决定过程施加影响来抑制单位成员犯罪的组织体抑制模式,处罚单位自身,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④另外,现代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特征之就是,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企业活动往往是由在复杂的组织构造中工作的众多的企业单位中,单位代表或机关主动决定或讨论实施种犯罪行为的情况比较少见,而比较常见的则是后两种情况。现代西方学者认为,之所以不采用处罚单位组员的自然人的个人抑制模式,而应当采用通过对单位组织体的位成员的犯罪行为时,就不能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单位自身的原因了,而应归结为单位的领导人员的过失。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追究单位中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般来说,现代社会中,在企业特别是有定规模革该不合理的结构和制度,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但是......”。
6、“.....却疏于采取措施,以至仍然出现由于单位自身缺陷而导致单位革该不合理的结构和制度,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但是,单位中对单位事务负有全盘监督责任的领导人员在发现了种迹象或已现实地发生了种违法行为之后,却疏于采取措施,以至仍然出现由于单位自身缺陷而导致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时,就不能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单位自身的原因了,而应归结为单位的领导人员的过失。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追究单位中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般来说,现代社会中,在企业特别是有定规模的企业单位中,单位代表或机关主动决定或讨论实施种犯罪行为的情况比较少见,而比较常见的则是后两种情况。现代西方学者认为,之所以不采用处罚单位组员的自然人的个人抑制模式,而应当采用通过对单位组织体的意思决定过程施加影响来抑制单位成员犯罪的组织体抑制模式,处罚单位自身,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④另外,现代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特征之就是......”。
7、“.....每个自然人,对于企业活动的全局并没有充分的理解,只是对于自己所从事的那部分工作有了解而已。因此,在许多场合下,单个的自然人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由于企业活动而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显然不能由个自然人来负责,而只能追究企业等单位自身的责任。当然,从这种企业等单位自身的制度缺陷或恶劣的企业文化氛围中,或许能找到追究对本次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根据。最后,上述理解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由于拥有复杂的政策决定程序,业务实施责任分散,因此,单位代表或机关往往并不直接干预具体的业务,而是授权给各个职能部门,由他们具体操作实施,所以即便单位的般从业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实施或引起了违法犯罪行为......”。
8、“.....相反,在些中小企业中,由于单位代表人的权限比较集中,常常参与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的具体策划和实施,因此,在这种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场合,因为比较容易确定其代表人员同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所以,往往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这样,结局便是,同样是单位的般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在大型企业中,因为难以确定该行为和企业代表机关之间具有直接联系,所以常常被看作为个人犯罪,对该直接行为人进行处罚相反,在中小企业中,因为比较容易确定该行为与企业机关成员之间联系,所以往往被作为单位犯罪而追究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客观上造成单位因其规模不同而在是否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上也不同的不平等结果。之所以出现将单位犯罪看作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的现象,笔者认为......”。
9、“.....虽说在形式上将单位看作是与其组员的自然人相的主体,但实际上仍然是将单位作为自然人的附属物,而完全没有考虑单位自身情况对于单位中的自然人作出种决定时,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即我们现行的单位犯罪论几乎完全没有考虑单位自身特征在单位犯罪的发生机制中的作用。实际上,单位犯罪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由于单位内的自然人的个决定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单位固有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或组织结构中存在种缺陷而导致的。这种情况,往往由于和单位领导人的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只能作为自然人的犯罪而追究自然人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或作为意外事件而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这种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或组织结构上的缺陷而引起的重大灾害,如果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或仅仅只追究自然人行为人本人的刑事责任的话,则不仅无法满足般人的处罚感情,而且,对于出事单位本身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触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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