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至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和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著作权模式被国际公约所采用。但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确立的支持与反对意见似乎同样的多。批评大体有人不能直接识别计算机程序,它主要属于实用而不是美学范围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计算机程序应受专利权保护应当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的内容而不是其正受到有效的保护虽然专利法模式能够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但是人们却并不看好它,原因就在于其保护条件要求太高,使得大多数软件都受不到保护。而著作权法虽然能够使几乎所有计算机软件均受到保护,但是它也并非无可指摘。是它的保护力度太小,对计算机软件所有人不利。虽然对于些价值不太大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已经足够,但是对于些价值较大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却不能说已经足够,虽然目前些重大的计算机软件,在国际公约方面......”。
2、“.....从而正式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四第五条分别规定了计算明确排除了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如英国法等,也有些国家同时承认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如美国法西班牙法和匈牙利法等。同时也有些国家采用的专门法的模式,如保加利亚和韩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本上是版权法模式,如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匈牙利印度菲律宾我国台湾省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当然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中有些国家法律保护模式。年菲律宾率先把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其后美国于年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日本等于年相继修订版权法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对象中。时至今日,总体而言,世界各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基提出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邻接权模式建议......”。
3、“.....④年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提供给我国的关于暂行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建议。年日本通产省提出的关于制定新的法律程序权法的建议。年德国知识产权法学家迪茨博士和美国学者加尔比的注册保护建议方案。年英国学者森汉提出的版权法模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结合了商业秘密法专利法著作立的和充分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被实践提出来了,于是,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建议与方案,进行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有代表性的建议或方案有六十年代联邦德国奥尔施莱格出售的,当时由于程序被看作是计算机的组成部分并受到工业产权的保护,所以尚未提出程序的保护问题。但是不久人们逐渐抛弃了那种把与计算机相连的程序商品化的做法,因此两个市场建立起来了......”。
4、“.....德利娅。利普希克指出虽然自年起的问世使得计算机的使用开始普及,但是那时侯,计算机硬件和为满足用户需要而编制的程序和使用手册软件是并件业和计算机服务业的形成和发展迈出了关键的步从此设计与生产计算机软件的产业才与制造计算机硬件的产业分开,计算机软件技术逐渐走在相对的发展道路上,计算机软件也已实现了产业化。也正是在此时,计算算,应用软件和语言处理程序要单独收费,但操作系统仍和硬件起收费。此后,世界上的主要的计算机公司纷纷效法,不仅软件单独计价出售,其他计算机服务经营项目如系统分析与设计咨询培训等也单独计价,使软。年美国出现了第家的软件公司,开始了软件产业的建立过程。年间日德英等国也相继开始了自己的软件产业的的建立。年月公司率先宣布实行价格分离政策,决定从年月日起实行软件与硬件价格分开计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5、“.....计算机软件也日积月累,形成了极为宝贵的知识资源,它的价值已超过了计算机硬件本身,甚至可以说,计算机软件才是计算机系统的真正的价值之所在有通用化系列化和标准化的特点,性能价格比高,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到年月日止共销售了三万二千三百台,为计算机的产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高级程序语言,不仅缩短了新机器的研制周期,降低了生产成本,也实现了程序兼容,方便了新机器的使用。此后很多计算机厂商纷纷效仿,从而使计算机迅速走上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年公司更是投资亿美元开发系统,由于它具超过万台。直到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由于晶体管计算机的研制成功,计算机进入了第二代。公司采用在继承的基础上改进的策略成为计算机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这种策略使公司的计算机生产形成了计算机族,超过万台。直到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由于晶体管计算机的研制成功......”。
6、“.....公司采用在继承的基础上改进的策略成为计算机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这种策略使公司的计算机生产形成了计算机族,不仅缩短了新机器的研制周期,降低了生产成本,也实现了程序兼容,方便了新机器的使用。此后很多计算机厂商纷纷效仿,从而使计算机迅速走上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年公司更是投资亿美元开发系统,由于它具有通用化系列化和标准化的特点,性能价格比高,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到年月日止共销售了三万二千三百台,为计算机的产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高级程序语言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也日积月累,形成了极为宝贵的知识资源,它的价值已超过了计算机硬件本身,甚至可以说,计算机软件才是计算机系统的真正的价值之所在。年美国出现了第家的软件公司,开始了软件产业的建立过程。年间日德英等国也相继开始了自己的软件产业的的建立......”。
7、“.....决定从年月日起实行软件与硬件价格分开计算,应用软件和语言处理程序要单独收费,但操作系统仍和硬件起收费。此后,世界上的主要的计算机公司纷纷效法,不仅软件单独计价出售,其他计算机服务经营项目如系统分析与设计咨询培训等也单独计价,使软件业和计算机服务业的形成和发展迈出了关键的步从此设计与生产计算机软件的产业才与制造计算机硬件的产业分开,计算机软件技术逐渐走在相对的发展道路上,计算机软件也已实现了产业化。也正是在此时,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才成为急迫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德利娅。利普希克指出虽然自年起的问世使得计算机的使用开始普及,但是那时侯,计算机硬件和为满足用户需要而编制的程序和使用手册软件是并出售的,当时由于程序被看作是计算机的组成部分并受到工业产权的保护,所以尚未提出程序的保护问题。但是不久人们逐渐抛弃了那种把与计算机相连的程序商品化的做法......”。
8、“.....因而必须保证程序受到的和充分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被实践提出来了,于是,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建议与方案,进行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有代表性的建议或方案有六十年代联邦德国奥尔施莱格和美国学者加尔比的注册保护建议方案。年英国学者森汉提出的版权法模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结合了商业秘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合方案。④年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提供给我国的关于暂行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建议。年日本通产省提出的关于制定新的法律程序权法的建议。年德国知识产权法学家迪茨博士提出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邻接权模式建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中的数据的数据保护准则这些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建议在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公约中取得了定的成果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公约的法律保护模式。年菲律宾率先把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的保护对象......”。
9、“.....时至今日,总体而言,世界各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基本上是版权法模式,如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匈牙利印度菲律宾我国台湾省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当然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中有些国家明确排除了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如英国法等,也有些国家同时承认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如美国法西班牙法和匈牙利法等。同时也有些国家采用的专门法的模式,如保加利亚和韩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在国际公约方面,年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条即是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从而正式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四第五条分别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数据库,并且把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领域影响最大的伯尔尼公约联系了起来,虽然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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