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么将导致对知识生产的激励不足如果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需求受到过多限制,则将难以满足社会需求。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将导致知识产权法的结构性失衡,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也将无从建立。考察全部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基本的立法宗旨还是具体的原则和规则,都体现了围绕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解决思路和模式,旨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个系统运作过程,这是因为该平衡机制覆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如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强调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复合因素,有可能使得权利人违背公平原则,滥用权利,以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这背景下,有学者提醒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依法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注意有利于良性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另外,如......”。
2、“.....作为规范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从内容上看,由权利和义务两大要素构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要求知识产权法所规范的权利与义务在整体分布与组合上达致平衡。其中,最重要的机制是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石的涉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构造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机制。该机制涉及到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权利义务对峙的均势,或者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以有效的制度救济作为补充手段,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流转的动态过程中,始终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均衡态势。显然,这是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在知识产权法上的最高价值追求。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度的状态。这种平衡不是强调两种利益间的完全对等,而是要求知识产权法作为种制度设计,对其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都应给予充分考虑,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互不损害对方利益为价值目标。同时,盾......”。
3、“.....相应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的权利间的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个恰当和适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价和利益衡量,从而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主要矛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为解决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冲突性利益提供原则和标准,公正权威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调各方利益的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成为可能。当然,知识产权法中各种利益具有致性或趋同性的同时,还具有利益冲突的面。对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核心内容。二知识求的多样性......”。
4、“.....但是他们追求的利益也具有致性或类同性,并且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与其他人的利益形成种互动关系,形成利益追求上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使协产权法制框架内,每个利益主体都有权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内寻求和获得最大化利益,并且有权在知识产权法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或妨碍。当然,各个利益主体追求的价值目标不样,并因此而形成了利益追理学的角度说,知识产品成为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这两个前提条件外,只有当知识产品体现的社会利益为法律所认可并需要由法律加以保护和调整时,知识产品才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在知识人的私人利益,也包括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立法而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使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需要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从法权法......”。
5、“.....来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利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制度,与利益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法涉及的利益既包括知识产权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百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在谈到专利制度的理性时指出,专利制度是天才之火添上了利益的柴薪。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核心。知识产权法实际上是个分配知识产品权益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石范畴,剖析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中存在的利益平衡机制,以提升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的系统认识,为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提供种理论模式。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调整知识益之间的平衡。从经济效率上看......”。
6、“.....正是基于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极端重要的地位,本文试图通过以利益平衡为基石益之间的平衡。从经济效率上看,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创制了在短期竞争的成本与实现长久的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正是基于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极端重要的地位,本文试图通过以利益平衡为基石范畴,剖析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中存在的利益平衡机制,以提升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的系统认识,为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提供种理论模式。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调整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核心。知识产权法实际上是个分配知识产品权益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百多年前......”。
7、“.....专利制度是天才之火添上了利益的柴薪。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是种通过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或知识产品所有人以其知识产品市场专有权等权利,来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利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制度,与利益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法涉及的利益既包括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也包括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立法而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使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需要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从法理学的角度说,知识产品成为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这两个前提条件外,只有当知识产品体现的社会利益为法律所认可并需要由法律加以保护和调整时,知识产品才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在知识产权法制框架内,每个利益主体都有权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内寻求和获得最大化利益......”。
8、“.....当然,各个利益主体追求的价值目标不样,并因此而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尽管存在多样性,但是他们追求的利益也具有致性或类同性,并且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与其他人的利益形成种互动关系,形成利益追求上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使协调各方利益的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成为可能。当然,知识产权法中各种利益具有致性或趋同性的同时,还具有利益冲突的面。对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核心内容。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为解决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冲突性利益提供原则和标准,公正权威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价和利益衡量,从而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
9、“.....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正是解决这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相应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的权利间的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个恰当和适度的状态。这种平衡不是强调两种利益间的完全对等,而是要求知识产权法作为种制度设计,对其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都应给予充分考虑,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互不损害对方利益为价值目标。同时,以有效的制度救济作为补充手段,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流转的动态过程中,始终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均衡态势。显然,这是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在知识产权法上的最高价值追求。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石的涉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构造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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