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我国学术界形成了三种主张,即无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责任说以及综合以上两种学说的二元归责原则说。学界不少人支持第种观念,即主张该条所规定的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种无过错责任,以张新宝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种严格无过错责任。在理解这条法律规定时,我们应当考虑到当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应将其与民法通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基于这理解,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责任......”。
2、“.....房绍坤先生认为,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应当将动物致害责任定性为无过错责任。法律之所以将动物致害责任确定为无过错责任,是基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任何动物展趋势,并且应将其与民法通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基于这理解,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事责任应当理解为种无过错责任,以张新宝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种严格无过错责任。在理解这条法律规定时,我们应当考虑到当代民法的发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我国学术界形成了三种主张,即无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责任说以及综合以上两种学说的二元归责原则说。学界不少人支持第种观念,即主张该条所规定的动物致害的民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之间徘徊......”。
3、“.....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域制定了若干条供法院参考的规则。总之,英美法中根据动物的不同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另外还对牲畜侵入他人土地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进行了专门规定。三中国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中国法在无过错人知道,该保有者对该损害负严格责任。反之,在通常情况下,非危险动物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在美国,关于饲养动物所引起损害的责任,至今所采纳的仍然是普通法的规则。不过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已经在这领,适用严格责任。除此之外,则是非危险动物。根据该法第条,当损害的发生由非危险性的动物引起时,如果该动物具有特殊的同类动物般没有的引起损害的品性,而这样的品性为其保有者所知道,或者为隶属于他的其他是指种在不列颠岛上通常不被驯养的动物同时......”。
4、“.....否则,很可能引起严重的损害,或者,旦引起损害,很可能是严重的。对于危险动物责任关系的成文法规动物法案。该法案对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和牲畜侵入责任作了修改,其结构和内容从大的方面讲仍与普通法相似。法案将动物分为危险动物和非危险动物。所谓危险动物根据在于动物所有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可以发现,在普通动物侵权责任中,理论基础在于动物保有者的过失,违反了定的注意义务。在总结普通法以往关于动物致害责任判例规则的基础上,年英国颁布了个调整动物致害的猪离他邻居的房子太近企图伤害罪和殴击罪,狗的所有人使狗袭击人基于过失的动物责任,。这是不折不扣的严格责任,即只要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害,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就要承担责任,而不问其主观状态如何。动物的普通侵权责任则包括侵扰比如个人保持他有的土地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严格责任,不考虑被告的任何过失成分......”。
5、“.....英国年动物法案第条第款规定对属于危险种类的动物造成的任何损害,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应承担责任普通侵权责任。家畜侵入土地责任,是指家畜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牲畜逃走后侵入原告所有或占英国普通法。在普通法的传统上,动物致害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范畴。动物所有人基于三种不同的诉因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家畜侵入土地责任对危险动物所负之责任国民法典类似的规定。智利民法典虽然也对动物进行区分立法,但是与上述两个国家不同的是,其民法典规定动物逃逸或者迷失后造成损害,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动物致害责任源于英国民法典类似的规定。智利民法典虽然也对动物进行区分立法,但是与上述两个国家不同的是,其民法典规定动物逃逸或者迷失后造成损害,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动物致害责任源于英国普通法。在普通法的传统上,动物致害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范畴......”。
6、“.....即家畜侵入土地责任对危险动物所负之责任普通侵权责任。家畜侵入土地责任,是指家畜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牲畜逃走后侵入原告所有或占有的土地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严格责任,不考虑被告的任何过失成分。对危险动物所负之责任,英国年动物法案第条第款规定对属于危险种类的动物造成的任何损害,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应承担责任。这是不折不扣的严格责任,即只要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害,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就要承担责任,而不问其主观状态如何。动物的普通侵权责任则包括侵扰比如个人保持他的猪离他邻居的房子太近企图伤害罪和殴击罪,狗的所有人使狗袭击人基于过失的动物责任,根据在于动物所有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可以发现,在普通动物侵权责任中,理论基础在于动物保有者的过失,违反了定的注意义务。在总结普通法以往关于动物致害责任判例规则的基础上......”。
7、“.....该法案对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和牲畜侵入责任作了修改,其结构和内容从大的方面讲仍与普通法相似。法案将动物分为危险动物和非危险动物。所谓危险动物是指种在不列颠岛上通常不被驯养的动物同时,这种动物在长大之后般具有这样的特征除非被管束起来,否则,很可能引起严重的损害,或者,旦引起损害,很可能是严重的。对于危险动物,适用严格责任。除此之外,则是非危险动物。根据该法第条,当损害的发生由非危险性的动物引起时,如果该动物具有特殊的同类动物般没有的引起损害的品性,而这样的品性为其保有者所知道,或者为隶属于他的其他人知道,该保有者对该损害负严格责任。反之,在通常情况下,非危险动物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在美国,关于饲养动物所引起损害的责任,至今所采纳的仍然是普通法的规则。不过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已经在这领域制定了若干条供法院参考的规则。总之,英美法中根据动物的不同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8、“.....三中国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中国法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之间徘徊。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我国学术界形成了三种主张,即无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责任说以及综合以上两种学说的二元归责原则说。学界不少人支持第种观念,即主张该条所规定的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种无过错责任,以张新宝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种严格无过错责任。在理解这条法律规定时,我们应当考虑到当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应将其与民法通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基于这理解,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
9、“.....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房绍坤先生认为,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应当将动物致害责任定性为无过错责任。法律之所以将动物致害责任确定为无过错责任,是基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任何动物的本性都决定了它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占有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采用了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说。该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条的规定,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法第八十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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