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往往受安置资金不足的限制,职工得不到有效安置,即有失公平,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四部门利益比较突出目前,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资金般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支配,且该笔资金的数额比较巨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门在申请破产时,有的没有预案,有的由于对企业破产安置职工将遇到的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制定的职工安置预案般比较简单粗略,操作性不强。随着破产进程的推进,些与职工安置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为了确保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法院和清算组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协助政府解决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职工安置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影响破产清算进程,增加了破产清算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现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采取厂策的渠道解决,即那家企业破产,便使用那家企业的政府财政返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来安置职工。这就必然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多的制定职工安置预案......”。
2、“.....提高审判效率,保证破产工作不会受到职工安置的困扰,从而得以顺利进行。但实践中,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时,有的没有预案,有的由于对企业破产安置职转嫁给破产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和破产清算组围绕如何安置职工开展审判和清算工作,使人民法院处于尴尬地位,也造成清算受阻,审判工作被动。没有职工安置预案或预案操作性不强。企业申请破产,应当事前要安置职工解决好职工问题的片面认识下,加之对企业破产法和职工安置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的不熟悉,些部门和领导往往不能正确划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责,常常将些本属于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知识不熟,工作经验不足,现有的职工安置机构还不能有效地行使政府安置工作的职能。这种临时性不规范的安置机制,影响了安置的效能。职工安置职责不明确。在重职工利益轻债权人利益的思想支配下,在企业破产就是有效的职工安置机构。当前......”。
3、“.....般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从各个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建立职工安置机构,但由于工作人员临时抽调,机构临时组成,加上抽调的人员对职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政策形同虚设,清算程序走过场,政府空盘子的非正常破产的现象,这种行政直接干预破产程序或破产行政化的作法和问题,导致破产行为的法律坐标观念不强,规范化程度不高。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机制不畅通没有建立破产的申请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财产的清算和处置以及企业破产的宣告等,均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但在具体破产工作中,却往往出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决定宣告破产,债权人会议择,也不注重法律的规定,忽视了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判权,也使些并未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或有复苏可能的企业被政府出于功利目的和树立典型的意念,强行宣告破产。其三,企业破产工作是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及隶属关系,企业虽为法人......”。
4、“.....往往就亏损企业的存在与消灭破产后如何处置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范围与数额等作出事先设定与安排,并不遵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选然地使企业破产成为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其二,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均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自身利益维护的可行性考虑。但在企业破产实践中,由于企业与政府的产权联结遍明显,且色彩浓厚。其,由于企业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工生活保障等系列现实问题,加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又极不完善,作为肩负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就不得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破产,从而客观地也是自位问题。企业破产后,企业自身不能也无力解决职工问题,债权人也没责任和义务,职工安置的责任随着企业破产的宣告而直接转移到了政府部门。二政府行为色彩浓厚,破产规范化程度不高目前,企业破产中的政府行为普,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
5、“.....破产企业的职工问题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解决职工问题,必须有个原则和前提,必须依照法律和政策,另外还有个责任定领导常常违背法律的规定,做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强令债权人放弃债权,要求债权人放弃担保物优先受偿权,有的甚至向法院提出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财产处理和分配要求等。这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安置问题。由于政府的公益目标与心理的影响,使许多人对破产工作的效能产生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错位,认为破产就是要解决好职工问题,职工不上访不闹事就是实现了稳定,达到了破产的目的。为了安置职工,些部门或结合起来,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从而使破产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积极的功能和潜在的经济价值。轻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社会首先关心的也是顾虑最多的问题是下岗职工而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此认识不够,他们在受破产逃债和甩包袱思想的支配下......”。
6、“.....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破字上,认为破个了个,没有把企业破产与发展生产力结而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此认识不够,他们在受破产逃债和甩包袱思想的支配下,忽视企业破产制度的应有的价值功能,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破字上,认为破个了个,没有把企业破产与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从而使破产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积极的功能和潜在的经济价值。轻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社会首先关心的也是顾虑最多的问题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由于政府的公益目标与心理的影响,使许多人对破产工作的效能产生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错位,认为破产就是要解决好职工问题,职工不上访不闹事就是实现了稳定,达到了破产的目的。为了安置职工,些部门或领导常常违背法律的规定,做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强令债权人放弃债权,要求债权人放弃担保物优先受偿权......”。
7、“.....这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依法公平受偿的基本精神。破产企业的职工问题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解决职工问题,必须有个原则和前提,必须依照法律和政策,另外还有个责任定位问题。企业破产后,企业自身不能也无力解决职工问题,债权人也没责任和义务,职工安置的责任随着企业破产的宣告而直接转移到了政府部门。二政府行为色彩浓厚,破产规范化程度不高目前,企业破产中的政府行为普遍明显,且色彩浓厚。其,由于企业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工生活保障等系列现实问题,加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又极不完善,作为肩负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就不得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破产,从而客观地也是自然地使企业破产成为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其二,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
8、“.....但在企业破产实践中,由于企业与政府的产权联结关系及隶属关系,企业虽为法人,但政府的意志以及些既定的政府行为目标,往往就亏损企业的存在与消灭破产后如何处置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范围与数额等作出事先设定与安排,并不遵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选择,也不注重法律的规定,忽视了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判权,也使些并未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或有复苏可能的企业被政府出于功利目的和树立典型的意念,强行宣告破产。其三,企业破产工作是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破产的申请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财产的清算和处置以及企业破产的宣告等,均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但在具体破产工作中,却往往出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决定宣告破产,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清算程序走过场,政府空盘子的非正常破产的现象,这种行政直接干预破产程序或破产行政化的作法和问题,导致破产行为的法律坐标观念不强......”。
9、“.....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机制不畅通没有建立有效的职工安置机构。当前,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申请破产后,般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从各个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建立职工安置机构,但由于工作人员临时抽调,机构临时组成,加上抽调的人员对职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政策知识不熟,工作经验不足,现有的职工安置机构还不能有效地行使政府安置工作的职能。这种临时性不规范的安置机制,影响了安置的效能。职工安置职责不明确。在重职工利益轻债权人利益的思想支配下,在企业破产就是要安置职工解决好职工问题的片面认识下,加之对企业破产法和职工安置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的不熟悉,些部门和领导往往不能正确划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责,常常将些本属于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转嫁给破产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和破产清算组围绕如何安置职工开展审判和清算工作,使人民法院处于尴尬地位,也造成清算受阻,审判工作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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