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 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 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 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 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 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 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 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 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 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3、“.....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 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 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 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需按照文科不允许转理 科,低分不得转高分专业的原则进行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学生进行学籍复查时,经学生申请,各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协调,通知各二级 学院后,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4、“.....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 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 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 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5、“.....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 业的 二休学期满,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 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 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 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 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 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 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6、“.....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 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 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 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 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 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7、“.....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8、“.....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 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 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 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个 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 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9、“.....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 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 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 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学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志存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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