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对生态环境的长效保护。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其重点在于对是非曲直的判断,但难以对具有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的责任落实及判决执行作出具体安排,通常意义上的法院执行主要是以强制措施为主以给付为主要内容,在满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技术性要求方面存在难度。另外,对个案进行审理是司法最基本的特征之,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主要关注的是个案,追求案结事了,并不具备围绕判决的执行情况的长期工作机制。在立法内容上......”。
2、“.....有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较为滞后,如新污染物治理缺乏相应标准;部分规定原则性过强,相应的配套性立法未能及时跟进;有的法律概念内涵不明确,如长江保护法第条对长江支流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级以下支流是否属于岸线管控范围存在争议。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的衔接上,部分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规定,未能结合地区的地理特征人口密度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落实上位法,在资金保障技术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实施细则......”。
3、“.....强化法律的操作性。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余部行政法规多件地方性法规余件,初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声渣等各类污染要素与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基本构成来看,环境立法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立法和生态保护立法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环境法律汇编,也不是制定全新的环境法律......”。
4、“.....以增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在微观层面,应当聚焦法律规则的可行性,推进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出台符合各地区实际的法规标准,提高环境法的可操作性。以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强化法律的操作性。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余部行政法规多件地方性法规余件,初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声渣等各类污染要素与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基本构成来看......”。
5、“.....(领导发言)打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党课讲稿。在立法内容上,部分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有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较为滞后,如新污染物治理缺乏相应标准;部分规定原则性过强,相应的配套性立法未能及时跟进;有的法律概念内涵不明确,如长江保护法第条对长江支流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级以下支流是否属于岸线管控范围存在争议。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的衔接上......”。
6、“.....未能结合地区的地理特征人口密度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落实上位法,在资金保障技术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实施细则。(领导发言)打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党课讲稿。以执法与司法协同为重点,强化对生态环境的长效保护。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其重点在于对是非曲直的判断,但难以对具有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的责任落实及判决执行作出具体安排,通常意义上的法院执行主要是以强制措施为主以给付为主要内容......”。
7、“.....另外,对个案进行审理是司法最基本的特征之,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主要关注的是个案,追求案结事了,并不具备围绕判决的执行情况的长期工作机制。但是,专业化程度越高,纠纷解决越具有独特性,对裁判尺度统的需求也就越高。从这个角度看,当前的生态环境司法工作中还面临些具体问题,些地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还不尽明确裁判标准不尽统,类案异判的情况仍然存在,专门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效果有待提升。对此,方面,进步科学合理划定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
8、“.....在此基础上,相关的刑事罪名和民事行政案件案由可进步细化。另方面,强化司法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案件线索移送环境修复执行追究损害责任环保法治宣传等方面协同发力,依法视情对行为人选择或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融合......”。
9、“.....同志们近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我国今年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力争年内提请审议。这意味着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我国第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在稳步推进。但是,专业化程度越高,纠纷解决越具有独特性,对裁判尺度统的需求也就越高。从这个角度看,当前的生态环境司法工作中还面临些具体问题,些地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还不尽明确裁判标准不尽统,类案异判的情况仍然存在,专门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效果有待提升。对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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