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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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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百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百十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千元的,为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百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第百十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百十条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百十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百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第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百零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第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百零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百零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百零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百零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百零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第百零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百零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章监督管理第百零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第百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百十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第百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第百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百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百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百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第百十条国家建立统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百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百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第百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第章法律责任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款规定给予拘留。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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