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的报销办法。第十条对不属于参保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退休人员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企业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企业负担。第十条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2、“.....参加市统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企业报销。第十条企业每年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第十条其他特殊保护妇女节期间,企业安排女职工上班的,应给予女职工不低于小时的加班工资。企业为女职工提供与人数相当的更衣室浴室和蹲位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企业按月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用品,每月标准为元。已婚放环女职工每年透环检查次,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支持女职工投保女性安康保险。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调查和制止性骚扰。第十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年满周岁未满周岁的未成年工,企业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时间为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年;年满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企业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企业与工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进行协商,可以签订专项协议或专项集体合同。第章职业技能培训第十条职业培训制度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第十条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用于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企业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4、“.....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和相关规定企业鼓励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种学历技能培训。职工所学专业与其从事岗位密切相关对提高其工作能力有直接帮助的,经企业批准,可凭最终的毕业结业等级资格等证书及学费发票,报销费用不低于。对于参加了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达到相应技术水平被聘用的职工,企业将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适当鼓励,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个人潜能,促进企业整体劳动效率的提高。第十条技术改造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条件改变工作环境,包括产生新的工作岗位,应将因此造成的劳动定额工作时间劳动条件职工数量以及工资收入方面的变化在实施前书面告知工会。当发生重大的新技术改造或引进新设备时,应提前告知上级工会。第十条新岗位培训企业由于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产生新岗位或原岗位有所变化,应首先面向在岗职工,并提供天的在职培训;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可安排不少于天的脱产培训......”。
5、“.....保证职工就业。第十条岗位竞聘企业在竞聘开始前周内,告知工会竞聘计划,并将岗位竞聘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使职工了解竞聘信息,确保机会均等,竞聘的资格主要是工作能力工作特长和经历具备知识以及身体条件等。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的,企业应优先聘用市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连续年评为先进业绩突出者;工龄长资历老的职工。第十条任务调整和岗位变化企业对职工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应在发生变化的天前,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讨论任务分配计划,并与职工协商致。职工被分配到其他部门或新岗位,至少提前天获得通知,并给予天的适应时间,已逐步接近岗位劳动定额标准和工作要求。第十章规章制度与奖惩第十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6、“.....并及时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第百零条企业对职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百零条职工应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企业的生产竞赛和各项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第百零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第百零条企业应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劳动竞赛活动进行统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审批竞赛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和管理竞赛经费审核评比表彰奖励和听取竞赛情况汇报等。第百零条企业应支持工会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企业应当设立劳动竞赛奖励基金,经与工会协商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列入工资总额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7、“.....发放范围是以提高经济效益或服务质量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第百零条劳动竞赛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以数据为标准,凡能计算出经济价值的竞赛成果,均应准确计算,并经企业认可。第百零条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应注重创新性先进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并严格控制比例。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奖励般每年进行次。授予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应统规范。第百零条劳动竞赛的奖励标准,根据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对成绩突出者应给予重奖。第百十条企业对违纪职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有较大失误失职;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应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百十条处理程序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包括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在查明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根据错误性质和程度,结合其平时表现及对错误的认识,依照本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8、“.....企业考核部门经全面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妥的,有权提出不同意见,企业对工会的意见应该给予书面答复。对职工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应书面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百十条对职工的般性错误,可提出批评,并视情况依照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第百十条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职工,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企业提出;对企业处分不服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属于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的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在上述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第百十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方都可以提出协商解决。方提出协商解决的,另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第百十条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进行协商,可以请工会指定专人参与协商。职工与企业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工会应当督促双方自觉履行......”。
9、“.....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第百十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人企业代表人工会代表人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百十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百十条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方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第百十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第百十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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