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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制度研究(word文档)_中文版高速下载 遗失物制度研究(word文档)_中文版高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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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制度研究(word文档)_中文版高速下载》修改意见稿

1、“.....我们认 为,如果物不能证明是谁所有,所有权归属不明,但同时坚信其定 为有主物,这是很勉强的。当然,若能证明是无主物则自然不属埋藏物 若可推知其所有人,也不能算作埋藏物。事实上,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物 可能是有主物,也可能是无主物,这是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形。例如,无继承人的甲埋藏物品于地中,死后不久其物被挖出,如果不能证明该物 所有权归属假设无人知此物为甲所埋,物上也无记载,应作为埋藏物 对待,若能知为甲所埋,则因无人继承而成为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拾得 由于遗失人应当享有系列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取回权,故遗 失人这法律地位即意味着能取得定的权益。遗失人不同于使物遗 失的人,使物遗失的人可以是有权占有人,也可以是无权占有人。比如, 小偷遗失所盗之物,对物主而言即构成遗失,此时物主是遗失人,小偷 则不是遗失人。 值得提的是,物遗失可能会主。我们认 为,如果物不能证明是谁所有,所有权归属不明,但同时坚信其定 为有主物,这是很勉强的。当然......”

2、“.....也不能算作埋藏物。事实上,。正是遗忘 物物主的窃。 值得说明的是,王泽鉴先生及梁慧星先生均强调埋藏物应是所有 权归属不能判明之物。但二位先生对此坚持得并不彻底。王先生认为 埋藏物系属有主,梁先生认为埋藏物于性质上非为无乡镇或者经营该交通机构的私人所有。可见,瑞士 德国对遗忘物和遗失物是区别对待的。 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的个明显之处在于,遗失物须有丧失占有 而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则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遗失物的拾得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拾得物后六个月期满无人认领,拾得人取得对拾得物的所有权,而遗忘物在公告中规定的期 限届满后经过三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需经拍卖后依具体情形分别归 联邦国库州国库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拾得遗忘物,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其他 人拾得价值不低于马克的遗忘物,其报酬是拾得同价值遗失物的报 酬的半,而拾得价值低于马克的遗忘物则无报酬请求权。德国民 法典还规定典实际上对遗忘物做了规定......”

3、“.....瑞士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有报 酬请求权,而拾得遗忘物的人则无报酬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条规 定行政机关或释,将遗忘物与遗失 物认为是同物,侵占遗失物拒不交出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定罪。 我们认为,这观点并不妥当。 遗忘物指物主遗忘于他人私宅或车船飞机上之物。瑞士民法 典德国民法法规定了侵占遗忘物罪。 有刑法学者认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对侵占遗失物情节严 重的行为不予定罪有欠公允。陈兴良先生认为在国外或其他地区刑法 与民法上并无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应作扩张解物的占有变动是衔接的,其占有变动过程中不存在无人占有的状态,即 系占有占有,后占有的产生导致了前占有的丧失,这是区别 遗失物与这三种物的关键之所在。 遗失物与遗忘物并非同概念。我国刑失物。由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占物不是遗失物可知,遗失物必有原占 有人丧失占有的情形发生,有个阶段该物品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遗 失物采取的是占有无人占有模式......”

4、“.....则对原 占有人而言,盗赃物变为遗失物第三,误取误占物,即因取走而占 有他人之物虽然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且使误取误占物脱离了原主的 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故不是遗所主人宾馆管理人员出租车司 机是否知道物主的物品已忘置于己处,他们也成为遗忘物品的占有人 第二,盗赃物是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之物,但盗赃物仍在盗赃实施人控制 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若般物 品,可以断定马上构成遗失。 第三,须无人占有。即该物不为任何人所占有,其原因也在所不问。 在此有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第,所有人忘置于他人住所宾馆出租 车上的物品仍属有人占有,不管该住人寻回, 不能称为遗失物。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直 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 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殊处理而已。 第二,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 会观念而定,仅于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

5、“.....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失,不动产不存在遗失问题,权利也不存在遗失的情形。有人认为动产尚须为法律所不禁止的流通物,否则不属遗失物,我们认为不妥。 因为即使遗失,它也仍是遗失物,只不过对这特殊的遗失物要作 特宽先生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我们认为,遗 失物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 第,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 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同时,只有动产才会遗 失宽先生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我们认为,遗 失物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 第,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 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同时,只有动产才会遗 失,不动产不存在遗失问题,权利也不存在遗失的情形。有人认为动产尚须为法律所不禁止的流通物,否则不属遗失物,我们认为不妥。 因为即使遗失,它也仍是遗失物,只不过对这特殊的遗失物要作 特殊处理而已。 第二,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状态是否丧失......”

6、“.....仅于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 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 不能称为遗失物。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直 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 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般物 品,可以断定马上构成遗失。 第三,须无人占有。即该物不为任何人所占有,其原因也在所不问。 在此有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第,所有人忘置于他人住所宾馆出租 车上的物品仍属有人占有,不管该住所主人宾馆管理人员出租车司 机是否知道物主的物品已忘置于己处,他们也成为遗忘物品的占有人 第二,盗赃物是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之物,但盗赃物仍在盗赃实施人控制 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若盗赃实施人又丧失占有,则对原 占有人而言,盗赃物变为遗失物第三,误取误占物,即因取走而占 有他人之物虽然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且使误取误占物脱离了原主的 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

7、“.....由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占物不是遗失物可知,遗失物必有原占 有人丧失占有的情形发生,有个阶段该物品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遗 失物采取的是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占 物的占有变动是衔接的,其占有变动过程中不存在无人占有的状态,即 系占有占有,后占有的产生导致了前占有的丧失,这是区别 遗失物与这三种物的关键之所在。 遗失物与遗忘物并非同概念。我国刑法规定了侵占遗忘物罪。 有刑法学者认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对侵占遗失物情节严 重的行为不予定罪有欠公允。陈兴良先生认为在国外或其他地区刑法 与民法上并无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应作扩张解释,将遗忘物与遗失 物认为是同物,侵占遗失物拒不交出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定罪。 我们认为,这观点并不妥当。 遗忘物指物主遗忘于他人私宅或车船飞机上之物。瑞士民法 典德国民法典实际上对遗忘物做了规定,并且对遗忘物作出了与遗失 物不同的处理。瑞士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有报 酬请求权......”

8、“.....德国民法典第条规 定行政机关或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拾得遗忘物,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其他 人拾得价值不低于马克的遗忘物,其报酬是拾得同价值遗失物的报 酬的半,而拾得价值低于马克的遗忘物则无报酬请求权。德国民 法典还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拾得物后六个月期满无人认领,拾得人取得对拾得物的所有权,而遗忘物在公告中规定的期 限届满后经过三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需经拍卖后依具体情形分别归 联邦国库州国库乡镇或者经营该交通机构的私人所有。可见,瑞士 德国对遗忘物和遗失物是区别对待的。 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的个明显之处在于,遗失物须有丧失占有 而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则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正是遗忘 物物主的窃。 值得说明的是,王泽鉴先生及梁慧星先生均强调埋藏物应是所有 权归属不能判明之物。但二位先生对此坚持得并不彻底。王先生认为 埋藏物系属有主,梁先生认为埋藏物于性质上非为无主。我们认 为,如果物不能证明是谁所有,所有权归属不明......”

9、“.....这是很勉强的。当然,若能证明是无主物则自然不属埋藏物 若可推知其所有人,也不能算作埋藏物。事实上,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物 可能是有主物,也可能是无主物,这是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形。例如,无继承人的甲埋藏物品于地中,死后不久其物被挖出,如果不能证明该物 所有权归属假设无人知此物为甲所埋,物上也无记载,应作为埋藏物 对待,若能知为甲所埋,则因无人继承而成为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拾得 由于遗失人应当享有系列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取回权,故遗 失人这法律地位即意味着能取得定的权益。遗失人不同于使物遗 失的人,使物遗失的人可以是有权占有人,也可以是无权占有人。比如, 小偷遗失所盗之物,对物主而言即构成遗失,此时物主是遗失人,小偷 则不是遗失人。 值得提的是,物遗失可能会有不同权利层次的遗失人出现。当 直接占有人遗失物时,不但直接占有人是遗失人,间接占有人也是遗 失人,直接占有人基于其占有权当然有回复占有的权利,而间接占有人 基于其所有权当然有回复其所有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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