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意 义上的商法是指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单行商事特别法。 对于商法的起源,可谓是见仁见智,许多人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的习惯法,它起 源于十十二世纪的西欧国家。在中世纪的时候,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使 得地中海沿岸的些城市中形成了职业商人这阶层。他们从封建领主处争得自治权力,建 立了被称为商人基尔特的自冶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由此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 行的规则,这些规则经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 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拿破仑在制定民法典时也 感到难以处理商人的特别法律。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同时在整理商人的习惯法和国 王命令的基础上,于年制定了商法典。从法国商法典的制定开始,民商分立模式开始确 立。后来德国也采取这种民商分立的模式,民商分立模式达到了顶峰。到了世纪,尤其是 二战以后,出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转化的趋势。事实上......”。
2、“.....营利性营业行为的范围大大扩充,商人特殊身份的消失和商业的泛化,正 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之。由此,商法于民法的基础已不复存在。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国究竟是采取民商分立的模式还是采取民商合的模式对 此,理论上存在着分岐,民商分立模式支持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主体的特点,即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性质上存在着区别。比如,由作为商人的 银行所从事的贷款行为不同于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也考虑到了 这个问题,如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条第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 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按民法解释学,根据第条关于借 款合同定义的规定,银行参与的借款合同推定为有利息,而该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 利率标准进行计算。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原因在于银行是专门从事货币信贷的机构, 靠借贷营利,这样的营利主体必然决定了其行为的营利性。所以合同法中区别了这两种情形......”。
3、“.....而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进行特殊规定。双方当 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清的,按主体进行法律推定。 我认为法律尽管应当对些特殊主体参加的关系作出特别的规定,但原则上不应以主体 不同来区别民法与商法。因为民法中所讲的人,范围广泛,包容性极强,既可以是商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两种角色是不断的相互转换的,难以明晰界线。如于相同位价的考虑, 德国民法典将在法国民法中本来处于异处的婚姻财产制度与纯粹的家庭法即亲属关系法分别 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及人法的名义下剥离出来,而设置了与物权编债编相并立 的亲属编。此外,兼有财产法与人身法性质的继承制度亦成编。总而言之,潘德克顿民 法典编篡体例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也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有些学者批判概 念法学派,但就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创立而言,概念法学有它的精道之处,潘德克顿学派的观 点曾经对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发挥了主要作用和影响,并且在世纪末期以后,也为日本等大 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
4、“.....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积 极地继受这体系。继受不是机械的模仿,而是有选择的借鉴。如借鉴设立总则,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经验。但是,在是否采取五编制,并且物权编在前债权编在后等方面,我们要立 足我国国情科学的继受,在德国模式基础上进行创新。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在制定民法典中,首先要处理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与形式意 义上的商法之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 义上的商法是指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单行商事特别法。 对于商法的起源,可谓是见仁见智,许多人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的习惯法,它起 源于十十二世纪的西欧国家。在中世纪的时候,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使 得地中海沿岸的些城市中形成了职业商人这阶层。他们从封建领主处争得自治权力,建 立了被称为商人基尔特的自冶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由此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 行的规则,这些规则经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
5、“.....在国王颁布的法 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拿破仑在制定民法典时也 感到难以处理商人的特别法律。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同时在整理商人的习惯法和国 王命令的基础上,于年制定了商法典。从法国商法典的制定开始,民商分立模式开始确 立。后来德国也采取这种民商分立的模式,民商分立模式达到了顶峰。到了世纪,尤其是 二战以后,出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转化的趋势。事实上,现实社会关系经历了所谓普 遍商化的过程。营利性营业行为的范围大大扩处于相同位价的考虑, 德国民法典将在法国民法中本来处于异处的婚姻财产制度与纯粹的家庭法即亲属关系法分别 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及人法的名义下剥离出来,而设置了与物权编债编相并立 的亲属编。此外,兼有财产法与人身法性质的继承制度亦成编。总而言之,潘德克顿民 法典编篡体例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也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有些学者批判概 念法学派,但就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创立而言,概念法学有它的精道之处......”。
6、“.....并且在世纪末期以后,也为日本等大 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 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积 极地继受这体系。继受不是机械的模仿,而是有选择的借鉴。如借鉴设立总则,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经验。但是,在是否采取五编制,并且物权编在前债权编在后等方面,我们要立 足我国国情科学的继受,在德国模式基础上进行创新。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在制定民法典中,首先要处理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与形式意 义上的商法之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 义上的商法是指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单行商事特别法。 对于商法的起源,可谓是见仁见智,许多人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的习惯法,它起 源于十十二世纪的西欧国家。在中世纪的时候,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使 得地中海沿岸的些城市中形成了职业商人这阶层。他们从封建领主处争得自治权力......”。
7、“.....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由此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 行的规则,这些规则经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 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拿破仑在制定民法典时也 感到难以处理商人的特别法律。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同时在整理商人的习惯法和国 王命令的基础上,于年制定了商法典。从法国商法典的制定开始,民商分立模式开始确 立。后来德国也采取这种民商分立的模式,民商分立模式达到了顶峰。到了世纪,尤其是 二战以后,出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转化的趋势。事实上,现实社会关系经历了所谓普 遍商化的过程。营利性营业行为的范围大大,概念法学有它的精道之处,潘德克顿学派的观 点曾经对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发挥了主要作用和影响,并且在世纪末期以后,也为日本等大 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 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积 极地继受这体系。继受不是机械的模仿,而是有选择的借鉴......”。
8、“.....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经验。但是,在是否采取五编制,并且物权编在前债权编在后等方面,我们要立 足我国国情科学的继受,在德国模式基础上进行创新。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在制定民法典中,首先要处理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与形式意 义上的商法之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 义上的商法是指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单行商事特别法。 对于商法的起源,可谓是见仁见智,许多人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的习惯法,它起 源于十十二世纪的西欧国家。在中世纪的时候,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使 得地中海沿岸的些城市中形成了职业商人这阶层。他们从封建领主处争得自治权力,建 立了被称为商人基尔特的自冶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由此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 行的规则,这些规则经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 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
9、“.....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同时在整理商人的习惯法和国 王命令的基础上,于年制定了商法典。从法国商法典的制定开始,民商分立模式开始确 立。后来德国也采取这种民商分立的模式,民商分立模式达到了顶峰。到了世纪,尤其是 二战以后,出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转化的趋势。事实上,现实社会关系经历了所谓普 遍商化的过程。营利性营业行为的范围大大扩充,商人特殊身份的消失和商业的泛化,正 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之。由此,商法于民法的基础已不复存在。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国究竟是采取民商分立的模式还是采取民商合的模式对 此,理论上存在着分岐,民商分立模式支持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主体的特点,即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性质上存在着区别。比如,由作为商人的 银行所从事的贷款行为不同于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念法学有它的精道之处,潘德克顿学派的观 点曾经对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发挥了主要作用和影响,并且在世纪末期以后,也为日本等大 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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