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整体资金状况人才储备状况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综合确定,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第八条公司投资实行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及管理问责制度。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节投资决策权限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及处置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第十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对外投资及处置授权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三节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以下投资管理工作编制投资计划包括公司所有投资项目二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进行项目立项四项目审批实施五项目跟踪评估报告。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既包括新项目投资也包括原有项目增资,均需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员任组长证券部牵头的对外投资立项小组,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认真论证研究,编制投资计划,小组成员应勤勉尽职,充分履行职责。第十四条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应进行前期调研,会同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笔投资数额超过公司净资产,年度累计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的对外投资。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立项小组将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文件报总裁办公会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第十六条总裁办公会对已经立项的项目及预算按决策权限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已审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裁授权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组织相关的人财物,按进度实施投资计划。在实施中重点做好如下工作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项目调整预算程序与批准实施的程序相同。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或其它相关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发起人协议等法律文本,法律文本必需经公司律师进行审核确认。在签订对外投资法律文本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出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交公司证券部保存。项目实施小组应按协议规定办理出资手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3、“.....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审计。项目实施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如遇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项目实施小组应及时提出调整投资项目的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董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大会报告。第十八条公司依对外投资所占份额,对被投资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投资比例,公司有权向被投资单位推荐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原推荐人员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人选。第十九条公司全资控股或重大影响的长期投资项目,通过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参会的股东代表必须按总裁办公会的决议履行职责推荐的董事和监事有义务将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决议事项及时反馈给公司。第二十条对于参股的长期投资项目,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条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4、“.....维护公司及被投资单位利益。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沟通,了解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每半年应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报公司管理层公司财务部按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会计核算。第四节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第二十三条当被投资单位出现或发生公司法所列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公司终止对外投资,并依法参与被投资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第二十四条当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公司可以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公司出于经营需要或战略安排二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有抵触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终止或转让对外投资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确定后,依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相同。第二十七条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终止和转让时......”。
5、“.....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第五节罚则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立项小组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所提供数据严重偏差,致使决策依据失实,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第三十条参与对外投资决策的董事会高管人员成员,由于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投资出现重大损失,依公司章程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小组未按投资计划执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报告调整建议等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向对外投资单位推荐的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公司规定履行义务,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更换推荐人选。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部未履行管理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责任人员勤勉尽职的,可以免责。第三章担保第节担保行为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被担保人对外借款时,公司根据经营利益需要及本制度规定,按照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十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6、“.....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人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担保人是指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第三十八条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关联人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依照本制度执行。第四十条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公司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第四十条公司担保金额不能超过被担保人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第二节担保决策权限第四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公司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第三节担保管理第四十六条公司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信原则,公司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强制命令。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尽量降低因担保造成损失的可能。第四十九条公司在担保决策做出前,应成立财务总监任组长,合规风险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证券部人员组成的担保审查小组,充分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由证券部编制风险评价报告,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与相关担保议案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被担保人的审查范围包括财务状况二管理情况三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四现金流状况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二主营业务市场萎缩......”。
8、“.....第五十条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第五十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提交监事会财务部门。第五十二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第五十三条担保事项由证券部具体管理,应经常检查监督担保的履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第五十四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报告,同时按照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五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第四节罚则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予开除处分,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导致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情况给予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融资第节融资行为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规范的融资行为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借入或借出资金的行为。第五十九条融入资金行为分为短期融资行为和中长期融资行为。短期融资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年以下含年的债务融资行为,中长期融资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年以上的债务融资行为。第六十条融出资金行为指公司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法律允许的主体拆出资金的行为。第二节融资决策权限第六十条公司融资行为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行使定限额内的融资决策权,具体授权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三节融资管理第六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资金供求状况编制融资计划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制订具体制度规范各种长短期融资行为。第六十五条任何融资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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