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债务未发生的抗辩权债务丧失强制力的抗辩权等而凡需约定才能行使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辩权等,因担保人已承诺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再行使。因此,该约定至少应解释为连带责任担保。不可撤销的法律意义担保人不得单方面撤销担保。但该不可撤销的约定只是排除了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对合同的撤销,对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不能排除。因此,不可撤销除了排除担保人不能依自己的意思撤销担保外,并无实质意义。恶意抵押定义恶意抵押,是指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恶意抵押如何认定,除了双方之间存在串通主观要件外,客观上,该债务须已届清偿期,如未届清偿期,则谈不上恶意抵押。通常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为债权人之设定事后抵押的行为,可直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属恶意抵押。另外,设立抵押的目的在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恶意抵押......”。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恶意抵押事实之日起年内行使。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情形,其法律责任分别不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然接受的,应当认定有过错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责任。即应先由债务人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担保人承担。此时,无效担保人享有抗辩权。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损失。担保人过错情形包括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担保的。第四章最高额担保最高担保包括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形式。与普通担保的区别体现在有最高额限制对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债权不确定约定有决算期等四个方面。担保范围的认定最高额的认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第条的规定,在最高额担保中......”。
3、“.....以最高额为限,低于最高额的,以实际债权额为限。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存债权,经当事人协商致,也可以纳入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事由根据物权法第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设立之日起满年的,可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情形定种类交易终结继续性交易终止等。被担保的债权基础关系消灭,如对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当借款违约,致使合同在决算期前被银行解除的,担保人可以同银行对债权进行决算确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不包括抵押物被查封或扣后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或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法定其他情形抵押物被强制拍卖的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最高额限额,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最高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决算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最高额担保通常涉及三种期存续期决算期清偿期......”。
4、“.....如决算期约定不明,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以主合同届满之日即视为决算期如清偿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担保合同存续期届至即为清偿期届至。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为期满之日起个月。未约定的,自最高额担保终止或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个月。第五章反担保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反担保是针对本担保而言的,反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但留臵和定金均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依反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那么如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分担的比例般为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半。这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反担保人的责任也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5、“.....第六章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或在共同担保中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的权利。即担保人的追偿权包括向主债务的追偿权和向其他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范围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份额,而向共同保证人的追偿的范围则只能为该共同保证人应分担的份额。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各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虽未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但也未约定保证份额的,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因保证人之间的份额是确定的,在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追偿,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追偿问题因此,只有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有追偿权。连带共同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实践中由于连带共同保证的复杂性,在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存在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保证人间追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向债务人不能追偿为前提。对此,担保法第条规定,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即在追偿对对象上,保证人有选择权,并不以是否向债务人不能追偿为前提。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已届满,其他保证人能否向其行使追偿权。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出现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有两种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没有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二是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同,债权人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已届满。这两种情形实质上都可归纳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能否适用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号明确规定,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人或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这规定否定了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时保证人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的抗辩权。同样......”。
7、“.....被追偿的保证人亦不能以此为抗辩。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不能,如何处理。所谓追偿不能,是指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出现被追偿人债务人或其他共同保证人无力清偿的情形。这种情况根据追偿的对象不同,处理也不同。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分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分担,分担的比例,有约按约,无约均分。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的超过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不能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超过其应分担的份额。如果被追偿的保证人中人或数人无力偿还,则由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再次分担。这就是追偿权扩大。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权行使规则抵押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共同抵押人追偿,与共同保证相似,抵押人承担责任的份额按抵押物的价值作为共同担保的份额,相同,则均担不同,则按比例分担。人保物保并存,追偿权行使规则。同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应处理抵质押物。在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代位清偿后,其追偿权如何行使。人保和物保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担保范围不明的,可追偿的份额。◇般情况下,应平均分担。物上保证人是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的,而担保物完全等同债权额的不多。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债权额时,属于全保,可与保证人平均分担担保责任。◇当担保物价值低于债权额时,则按各担保人所担保部分占全部债权额的比例来确定担保责任。※例债务人万元债务,连带保证,万元房产抵押。之间责任划分万元万元如果代位清偿了万元,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向追偿的份额为万元万元。担保人有过错是否可以行使追偿权在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应认定有过错,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种过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的主债务,担保人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得追偿超出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的......”。
9、“.....不得追偿。担保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是指担保人尚未履行担保责任,但出现主债务人破产等情形,预先行使追偿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行为。也称为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行使条件债务人破产申请已由法院受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必须向法院申报保证债权。未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未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视为放弃保证债权,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保证人不能以保证债人放弃申报债权而抗辩。连带保证存在,般保证人由于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不能申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应通知保证人,如未通知致使保证人错过申报期限的,保证人可以以债权人有过错为由在承担责任时扣除其有可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部分。第二篇保证的法律问题第章保证方式保证方式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约定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般保证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不和不能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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