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承担筹建工作。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委托入股二自然人具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组织实施。附件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吉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吉林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第六条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市州政府......”。
3、“.....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要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第七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处置的第责任人,要依法组织当地工商公安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跟踪资金流向,防范和打击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名发起人。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元四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单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当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外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承担筹建工作。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委托入股二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组织具有合法收入来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第十三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省金融办负责审批,同意后下发批复。第十四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出资人发起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第十五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报送审查意见。同时,地方政府向省金融办报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筹建批复。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与出资人成立筹建小组,开展筹建工作。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
6、“.....主发起人与出资人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预先核准名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申请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发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筹建申请,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金融办。批准筹建。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筹建批复,提出筹建要求没有核准筹建的,省金融办提供书面意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开展筹建工作。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与出资人成立筹建小组,开展筹建工作。验资。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筹建工作小组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金融办。审核批准......”。
7、“.....提交由省金融办牵头,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成员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同意后,省金融办下发开业批复。没有同意的,省金融办下发指导意见,要求筹建小组限期落实落实后,再提交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再次审核没有通过的,取消其筹建资格。筹建工作小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二申请材料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工作的组织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资人发起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附件包括企业出资人名录......”。
8、“.....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法人代码注册证明,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查意见。申请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二开业申请材料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计划,主要管理制度。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应说明股东资格情况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资格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名称住所企业法人代码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入股金额和所占总股份比例占净资产比例......”。
9、“.....验资事项说明社会组织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任职资格申请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董事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出资人董事签名。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筹建批复的复印件。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和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不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承诺书。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审查意见。筹建小组的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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