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无论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定的程序,指明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这权利损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其次,婚姻法在属性上虽是私法性质,但亦应该看到婚姻家庭主体之间有不同于般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价值运行规则,人身依附关系伦理关系强烈,家庭成员间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和必要的调整。最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生活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着定的差异,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为强烈。所以年婚姻法第五十条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许变通的规定......”。
2、“.....这是由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为了解除双方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不应该因为离婚而加重痛苦或造成新的折磨。离婚自由体现的是社会正义,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创伤式的精神伤害。结婚意味着爱情的结合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承担,离婚也应该反映爱情的破灭和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缺失。三离婚法律制度主要构思离婚原因立法宜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因应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应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即可申请离婚,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领取离婚证。如仅就离婚达成合意,就财产的分割没有能达成协议的,由婚姻当事人单独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婚姻双方当事人均无证实对方有过错或因犯罪行为造成婚姻破裂的义务......”。
3、“.....经法院调解无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当事人无需向法院说明离婚理由,法院只审查确系婚姻当事人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不因婚姻当事人方有过错而剥夺其提起离婚的权利,否则在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这死亡婚姻将无法解除。应当尊重婚姻法对离婚权的限制,如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等。二确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原则对于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离婚的家庭,现行年修正婚姻法没有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从程序和实体诸方面设计,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受到最小的伤害。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有很多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甚至迫于对方的压力等原因,会主动放弃代未成年子女向对方索要抚养费或足额生活费的权利,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其实质是违反婚姻法精神的,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困境的边缘,极易导致未成年人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
4、“.....法院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其因父母离婚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的可能性。采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暂缓离婚。可由法律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要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先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由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进行审查,在配偶双方没有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之前,离婚诉讼中止进行三离婚损害赔偿所适用的程序及范围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来看,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与人身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解释第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财产损害属于物质损害赔偿范围,人身非财产损害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而有身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则不仅涉及物质损害赔偿,同时,又可以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5、“.....也不是单纯的物质方面的财产赔偿,它还包括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忏属性的人身伤害赔偿,例如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必然会发生人身伤害,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受害人当然有权请求赔偿,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也可能会发生财产损害。既使重婚纳妾姘居,长期通奸包二奶等行为而言,虽主要是精神损害问题,但也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纠葛,因为在现行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和框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主要财产,大都归夫妻共有,包二奶行为必然会有经济上的大量支出,造成无过错配偶方经济上的损失。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适用范围来看,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适用于协议离婚。我们不能赞同只有诉讼离婚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观点,因为这实际上是否认了协议离婚乎不再可能。普通民事诉讼对审判效率的追求不适用于婚姻案件在般民事诉讼中强调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正确的,但对于婚姻案件强调效率未必有益。有时......”。
6、“.....对这类案件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外,时间也是很好的方法,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所以对婚姻案件宜拖延不宜速决。建立婚姻案件专门民事诉讼程序。制定专门的婚姻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的婚姻特别程序,建立专业化的法官和法庭。离婚案件的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前提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诉讼达成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有是否同意离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确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离婚案件的审理不设最长期限。就离婚案件个案而言,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要求承办法官高度的自我约束。强化法院审理期间的调解力度。调解是离婚诉讼法定的不能省略的必经程序......”。
7、“.....从受理案件开始到判决前为止,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同时,调解不仅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之,只有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实行审终审。离婚诉讼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应当确定审终审原则,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否则对社会对他人均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二加快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社会价值还体现在具有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结婚组成家庭是婚姻当事人减轻社会对个人不利影响的堡垒,离婚使得婚姻当事人抗击外部对己冲击的能力减弱,如果社会保障体制能够及时弥补所丧失的婚姻家庭的这功能,对于平衡其利益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带来负面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8、“.....能够让当事人在这些行为发生之初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建立离婚后社会保障救济制度。对离婚后造成的方陷于贫困,可以通过离婚辅助救济途径解决,如果不能使生活困难者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应当承担离婚后的社会保障救济责任,即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或在社会上失去竞争力的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远意义。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步发展,因为家庭物质生活的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这也要求中国进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以对离婚之后的弱势方提供更趋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结语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受到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制约,并受政治文化道德和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响。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要随着社会变化而改变,婚姻法应当随着社会需要而修订,婚姻法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才能有效降低离婚率。参考文献英埃德蒙柏克著......”。
9、“.....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梁冰王道强论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相对性,中国法学网。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致谢辞当论文的写作接近尾声时,涌上心头的不是长途跋涉后抵达终点的欣喜,而是源自心底的诚挚谢意。本人的毕业论文是在我的导师文永辉副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选题到最终完成,文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文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在此,我要感谢母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给我很好平台,让我去磨练。我还要感谢在起愉快的度过大学生活的每个同学们和尊敬的老师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个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论文的顺利完成。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选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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