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借款合同中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合同代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合同活动的项重要法律工具,也是他们参与民事流转,实现合同目的的便利手段,在合同实践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这项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些问题,如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甚至出现无权代理等现象,这些行为将会不同程度的扰乱正常的合同秩序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更是无法估计鉴于此,法律对合同代理做了严格限制,以其使之符合被代理人的真实意图,符合合同活动需要根据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的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代理资格是代订合同人实施签定合同行为的前提,它是指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合同代理制度中,般通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来体现授权委托证明是代理人代订合同具备代理资格的法定形式,是代理人享有代理合同权利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代理纠纷案件......”。
2、“.....是处理合同代理纠纷让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基础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人便是因缺少授权委托证明而不具有代理资格,在此情况下实施的借款行为,其违背了被代理人的真是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对该借款行为无从知晓,也根本不可能知晓,甚至只有当债权人催告其偿还借款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所以,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借款行为时自始不具有代理资格。二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金融机构为借款行为代理人与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时,虽然代理活动体现着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但却是以本人的名义与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行为的。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行为,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而非以本人的名义进行,则不构成代理行为,也就无从构成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三金融机构无权代理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借款合同中无权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3、“.....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恶意,即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借款行为或者金融机构知道代理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借款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此规定可见,如果金融机构知道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无权代理人实施借款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金融机构应当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代理人与金融机构所为的借款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第页共页代理人在与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对此,我认为应该从两方面予以理解方面,如果代理人与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代理人与金融机构所订立的合同就应当为无效的借款合同,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是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是金融机构无法知晓的,即是否真的存在代理关系......”。
4、“.....我国法律对善意第三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另方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不是完全对被代理人不利,而且还很可能对其有利益,这样,旦代理人的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代理人与金融机构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即由效力待定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因此,代理人与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借款行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了。三无权代理在借款合同中的认定在涉及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借款案件中,往往借款合同的经办人不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业主,而是他们的委托人。现在的金融机构般会要求法人的权力机构出具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法人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方能由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在前几年,金融机构的运作不规范,给了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偷盖单位的公章借款,还不了钱时银行就追盖公章的那个单位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定的观点认为,尽管公章是偷盖的,但这属于单位对公章管理不善,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还要看实际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
5、“.....经办人是否该单位的员工或者得到该单位的授权。如果单位的公章是真实的,那还要看经办人是否为该单位的员工,有没有该单位授予经办人相关代理的委托书,只有这样,才能第页共页有根据的认定经办人的行为是否为该单位的行为。才能认定谁是真正的借款人。借款的实际流向。这是确定谁是真正借款人的重要步。首先要看借款是被经办人取走之后,借款有没有过法人或个体工商业主的帐户,有没有用于法人或个体工商业主的民事活动中,然后才能确定真正的借款人是谁,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还款的情况。般情况下,借款人就是还款人。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就是把借到的款项运用到实际需要之中。谁使用了借款谁就是真正的借款人。综上所述,认定谁是真正的借各种有效措施,进步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现象,对于信贷人员以贷谋私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还要坚决依法自觉抵制行政干预......”。
6、“.....只顾本地方本部门时利益,不顾贷款投向和安全性,利用行政命令形式干预金融部门放贷的应坚决予以抵制。四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收贷。金融部门对于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还的,应尽早向法院起诉,积极依靠法律手段依法收贷。发生借款纠纷,只有及时诉诸法律,才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也便于法院及时采取司法手段解决收贷难问题。四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被代理人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办案节奏,认真及时审理好金融部门诉至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要依法正确确定承担还贷义务的主体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帮助金融部门解决收贷难问题第页共页。二要加大执行力度,迎难而上,努力多办案,办好案。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既要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这大局,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切实妥善解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三要结合案件实际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7、“.....完善信贷制度,规范信贷活动,严肃借款手续,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四要选择典型案件,以案示法,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借款按时还贷与依法担保的责任性和自觉性,增强重合同守信用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参考文献王彦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月王彦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月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月丁义军郭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月梁赤黄桦律师代理案件思路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年出版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共页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梁赤黄桦律师代理案件思路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
8、“.....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基本属性。现在,愈来愈多的学者对语言的模糊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大多数研究成果是从语义学角度出发,而从语用学角度出发进行的研究却并不是很多,且大多局限于对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分析,缺乏全面,系统的对模糊语与语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本文通过分析归纳补充论述了语言的模糊性,通过模糊语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分析其所起的重要作用及其存在的必然性,以最终达到了解模糊语对全面理解语言的模糊性和灵活应用语言所具有的意义和目的。本文分四章进行讨论,主要内容如下第章对模糊语言进行了定义,同时概述了造成模糊语言的原因。使读者对语言属性有较为清晰的认识。第二章本文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分析其在日常会话中的重要作用。第三章运用语用学原理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辅以英汉例句的分析,解释模糊语与语用原则的结合,对日常会话中的模糊语进行了具体的语用分析......”。
9、“.....讨论了模糊语的语用功能,通过不同领域中模糊语的应用,分析模糊语的重要性和意义。,第页共页论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西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级论文提纲借款合同及无权代理的概述借款合同的概述二无权代理的概述二借款合同中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借款合同的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二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金融机构为借款行为三金融机构无权代理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四代理人与金融机构所为的借款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三无权代理在借款合同中的认定四借款合同中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第页共页论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西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级摘要借贷是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必然产物,它体现了货币所有者与商品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典均对其进行了规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借款合同不仅可以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帮助其扩大生产与消费规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亦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帮助的种手段,这对于稳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扩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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