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才会发生在法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李尔本案。从不自我控告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及沉默权又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演变时间。世纪初期,律师在普通罪案中经法官许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案件的增加,到世纪年代,律师在普通罪案中担任辩护人已经相当普遍。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广泛介入导致刑事诉讼构造的转型,即由传统的被告人说话模式转向审查控诉模式,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逐渐显现。在这样种诉讼模式下,原来集中于被告人身的辩护职能与作证职能因律师的介入而分开,被告人在普通法上的沉默权开始在英国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三沉默权的发展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沉默权在年,以英国的李尔本案审判为契机,最终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以后,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有着广泛的应用。美国是最早移植这制度的国家,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特权沉默权在美国真正确立的标志是米兰达规则的运用,即在审判之前......”。
2、“.....他所说的切都将作为法庭的证据他有权在审判时有律师陪同如果他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正把沉默权引入到诉讼程序中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依法享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诉的权利,并有权随时地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立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药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日本宪法第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其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先告知被告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思进行供述的意旨。第条第款规定,任何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于每个质问拒绝供述。此外,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沉默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刑事司法国际化进程的日益推进,特别是各国对保障最低限度人权标准所做的努力......”。
3、“.....沉默权制度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被世界上多个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性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马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院出版社年版,第页。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法律文件公约上确立,并得到有效的推行,相信定有其自身的合理性。按照陈光中教授的说法,个问题能够在历史上多年来存在着争议,个古老的问题在现代法律中能够作为变革的重要内容,这本身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的生命力以及对该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二沉默权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冲突发现真实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追求效率是各国实现法律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沉默权在世界各国的相继确立对我国现代法治的改革产生了定的影响,遗憾的是,沉默权在我国至今还未正式确立起来。在法律上,对项权利的确认必须遵循现实性和可能性的准则,脱离现实的社会基础,仅仅从价值制度的层面上进行探讨与论证,其实践意义是有限的。因此......”。
4、“.....即使是世人公认的最般原则,如果脱离了具体情况,也未必行得通。从这个意义上讲,探求中国的社会状况,分析影响我国沉默权确立的原因,对于我们正确引入和借鉴沉默权有着更大的意义。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实事求是的讲,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对沉默权有着很大的抵触和抗拒,成为实现其价值的现实障碍。从传统上说,我国是个国家本位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至上集体至上的观念在对国人有很深的影响。中国人普遍的价值观是先有国后有家,先有家后有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脉相承紧密相联的当出现相互矛盾相互冲突时,应本着先国家后集体,先集体后个人的原则进行调节。由此导致个人的权利意识极为淡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与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分不开的。传统中国社会是个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东方式农业社会。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家庭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表征。这种社会形式存在了两千多年,在这种封闭的自然经济形式下......”。
5、“.....在这其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家长封建主是生产和消费的决定者,而其他社会成员则是作为他们的附属而存在的。这种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社会价值观强调的是个体对主体的依附性和从属性。于是在处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定集团以及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时,占支配地位的原则是以服从为中心,以义务为本位。从而造成作为社会个体的每个的人都生活在个范围宽泛内涵复杂甚至捉摸不定的义务丛中,对君主的义务对主人的义务对所依附的社会集团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国家的义务对丈夫或父母的义务对亲族易延友沉默权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序言。李瑞环学哲学用哲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有无罪的可能性,那么它们综合起来才排除了无罪时的可能性。应当指出,不完善的证据,如果被告人能够而且应当把它驳倒,但没有这样作,便成为完善的证据......”。
6、“.....因此,我认为那些规定按照抽签方法而不是按照选举方法给审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判长配备陪审官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觉进行判断的无知识的人,是比即根据偏见进行判断的有学问的人。更可靠的。在法律清楚和确切的地方,法官的唯职责就最是认定事实。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经验和机智,如果说在从证据中作出结论需要清楚和确切,那么根据这些结论作出裁判所需求的仅仅是普遍常识。普通常识同法官的知道比较起来,是不大容易骗人的。而法官喜欢到处都是把人们看成有罪的人,并把切都拉到他从学校里带来的人为的体系中。在法律知识并不算是种科学的地方的民族是幸福的。要求每个人都同他完全平等的人来审判的法律,是最有益处的。因为在谈公民的自由和幸福的地方,由不平等引起的感情就会常青下来,在这样的法庭中,即不会有幸运的人看不幸的人时所怀着的那种高傲态度。也不会有幸运的人看不幸的人所怀着的那种高傲态度......”。
7、“.....也不会有下级对上级所怀着的那种忿恨。如果犯罪使第三者遭受到损害,那么法官中的半数应当由受审人的等级中找出,而别半应由受害人的等级中找出。当不自主地改变着事物的概念的私人利益,通过这种方法均衡起来时,只有法律和真理才有发言权。被告人对于他感到可疑的法官,能够在定的范围内要求他回避,这也是公平的。如果他在定的时期内能毫不受阻碍地享有这种权利,那么判罪就好象是自己的对自己的判决。审判应当是公开的,犯罪证罪也应当公开提出,以便使社会舆论它可能是约束社会的唯本源能够制止暴力和欲望,以便使人民能够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是有辩护人提示勇敢精神的是和献给了解自己的正真利益的主权者的贡物同等价值的。我不准备详细地叙述和指出类似的制度所需要的条件。如果需要把切都讲出来,那么我是什么也不会讲的。证人确切地规定证人和有罪证据的可靠性,对于任何好的立法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切有理智的人......”。
8、“.....都可以当证人。可靠性的真正标准不是别的,只是这个人是否愿意说真话。因此认为妇女软弱的见解是荒唐的,把作为公民的死亡和自然的死亡等同想来是幼稚的,以没有任何撒谎打算的人有污名作为借口,是没有意义的。证人的可靠性因此应当根据他同被告人是敌人关系,还是朋友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减少。只有个证人是不够的,因为如果个人在肯定什么,而另个人在否决它,那么谁讲的都不是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认为自己是无罪的。犯罪行为愈是骇人听闻或者是难以置信。例如妖术和无目的的残忍,证人的可靠性就愈减少。在控告人实施妖术行为时,有些人同由于愚昧无知莴盱仇恨而说谎话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而个人拥有这样种力量,这种力量神只是给了他,而没有给予其他任何人或者神使他所创造的切生物都失去了这种力量这样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第二次告诉时的情况也是这样。有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些人是残忍的这只是因为这是他的个人利益他的憎恶和恐惧心造成的......”。
9、“.....所以说,没有原因任何感觉都是不可能产生的。同样的,如果证人是个私人协和体的成员,面对个团体的风俗和规则又是人们很少知道的,或者同般的不同,那么他的可靠性就会减少,这样人不仅受自己的欲望的影响,而且受到别人的欲望的影响。最后,当犯罪是由议论构成的,证人的可靠性几乎等于零,因为声调身体动作的姿态,先于或随同用同样的话表达出来的各种观念而出现的切,能把讲出的话以改变到这种程度,以致差光鲜是不可能把原话照样地讲述出来的。此外,暴力的和异常的行为而真正的犯罪就是这样的行为会留下无数的痕迹和后果。而言语只留在听到它的人们的记忆中,而且其中大部分是不对的,并且常常是令人迷惑不解的。因此,根据的人讲话,面色是根据行为进行诽谤,那是很容易的,因为引用来作为证据的情况愈多,给予被告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手段也就愈多。刑法学者认为,犯罪行为愈是骇人听闻,证人的可靠性就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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