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究竟哪些人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就现行会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这样几种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等都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区分这些责任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有必要进行讨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行为负当然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会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有两种,是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两类,类是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另类是外部会计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因种原因,出具虚假会计报告,作出违法会计行为......”。
3、“.....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而外部会计机构也应当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知,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至于其是否应当承担违法会计行为责任主要指经其监督检查后仍发生的违法行为,会计法则没有规定。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4、“.....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从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尽管社会再强调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
5、“.....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我国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我国目前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套真正意义上的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6、“.....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刑事责任处罚。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很少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以下主要缺陷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着对社会资源公平配置的基础作用,这就意味着会计法律作为种调控手段应当把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平衡功能作为首要功能。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应当以针对平等主体的法律手段为主,应当以强调市场主体自治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为主。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执法者整体素质水平低执法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行政裁判权又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现实中往往造成重复处罚,因此不宜作为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方式。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对于会计执业者而言,会计违法行为的行为动机多数是出于自身利益和财产权最大化的考虑,而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实现财产权的流转......”。
7、“.....使得其被侵犯的财产权得以恢复得到充分救济,即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从根源上遏制不法行为,同时提高了利益受损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积极性,从社会利益的整体效应来看,这种财产的流转关系实现了对违法者的最有效的惩罚,和对受损者的利益的补救,恢复了利益平衡实现了社会公平,但我国目前的会计立法体系中却对会计民事责任的规定很少。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会计法第四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地位。如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但在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如果单位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个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似乎又对单位负责人网开了面......”。
8、“.....并无解释,这使法律责任的追究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理论界争论较多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会计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好像会计人员不需负什么法律责任了。事实上,会计人员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编制财务报告,是财务资料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会计人员主观上般没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只不过是迫于管理当局的压力进行造假,所以,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会计人员本身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还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项虚假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诸多的环节和经手人,包括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管制机构最终到达会计信息使用者手中。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现行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注册会计师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
9、“.....但是,对同个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还没有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当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匹配,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些不良后果,无形中加大了行为主体的责任成本。四建议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我国在立法方面尽管有了些进步,但是立法之间的不对接现象还很严重,对此我国立法者们需要作出长足的努力,实现在对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执法程序惩罚方式及力度等方面相关规定的对接,以实现会计法律的守法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不会因为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守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无所适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的尊严。二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我认为应当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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