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申请行为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行为。上述三个行为互相结合才使得相关权利得以形成。但是,与前两项行为相比,第三项行为对权利的取得具有决定性意义,以至于人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商标权利系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创设,也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的注册取得。自年法国颁布注册商标法之后,商标注册制度开始受到人们的注意。到世纪初,商标注册从起初只对判例法上的根据使用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起宣告或推定作用,注如法国年的注册商标法和英国年的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注册制度均属此类情形。美国的兰哈姆法所规定的注册制度沿袭了这种做法。逐渐演变为产生商标权的效果。英国年商标法和法国年商标法可以分别被视为这两个国家的商标制度发生如下变化的转折点或者是由单的使用原则过渡为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并存英国或者是由使用原则转变为注册原则法国。注自此以后......”。
2、“.....即普通法保护与制定法保护相结合法国则实行种全有或全无的方法,即商标必须注册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别无保护在贸易中建立起来的商誉的诉讼形式。,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商标立法都规定了商标权经由注册取得这原则。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即采行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除了上述商标权利的使用获得或者注册获得这两种情形之外,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商标保护上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可以共存于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分别作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英国与德国的法律实践为人们提供了极佳的范例。从世纪初叶开始,英国通过普通法独创的假冒诉讼实现了对商标在先使用者的保护......”。
3、“.....商标注册成为人们在英国寻求保护的又条途径。注该法及其年的修正案甚至规定,除非商标已经注册,否则不得提起禁止对该商标的侵犯的诉讼。尽管如此,法官却对通过实际贸易所获得的信誉应该首先获得法律保护这观点持赞同态度。,根据英国年颁布的现行商标法第条及第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依据该法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的财产权,该权利自注册之日起生效。在引入了商标注册制度之后,普通法和衡平法仍然给予禁止假冒的救济即便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寻求这种救济。对此,年商标法第条第款特别指出本法不得影响有关假冒的法律。因此,在英国,商标保护的方法为复合型而非选择型,即普通法上的假冒诉讼与制定法上的侵权诉讼相结合。因为历史上与英国法的渊源关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通过注册和假冒诉讼这两项制度实现对商标的保护的。与英国相映成趣,德国则以其大陆法系的注册保护传统,吸纳了普通法系国家的使用保护原理。德国起初只采用注册原则......”。
4、“.....立法机关在年肯定了使用原则。注参见阿博莱特•克里格商标法律的理论和历史,载李继忠董葆霖主编外国专家商标法律讲座,工商出版社年版,第页。年月生效的德国现行商标法扩展了产生商标保护的途径。该法明确规定,商标保护应同等地产生于注册或使用后者以在相关的交易圈内,标志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为条件。该法第条具体规定了产生商标保护的三种情形第,个标志在专利局设立的注册簿中作为商标注册第二,个标志通过在商业过程中使用,在相关的交易圈内获得了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第三,个标志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条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该法第条第款接着规定根据第条获得商标保护的所有人应拥有商标专用权。与德国的制度相仿,丹麦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的商标法也同时体现了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注丹麦商标法第条,芬兰商标法第条,瑞典商标法第条。这些国家在商标保护上沿袭着个长期存在的传统......”。
5、“.....此外,绝大多数巴黎公约成员国,不论是采用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均提供保护,并且是强于般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从保护驰名商标的上,这是寻求法律秩序和谐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与商标保护制度的多样化相吻合,上述求同存异的过程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也通过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同时,这也是个不同的法律秩序之间相互取长补短的过程。自世纪初叶开始,普通法系国家有关商标保护的制定法就为我们展现了注册理念对其法律制度的渗透。这种渗透在不同的国家又表现出不同的程度和性质,英国所吸纳的是与使用原则并行不悖并产生保护效果的注册制度美国所采纳的是对普通法上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商标权具有推定作用的注册制度。近年来比较引人注目的发展是使用原则的理论对采用注册原则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样,这种影响也表现出不同层次。例如,在德国商标法中,使用原则被直接引入。与美国法上仅以使用行为作为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
6、“.....其他国家则通过其他方式对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给予或多或少的保护。这种保护或者是在侵权诉讼中给予能够证明自己在先使用的被告以有限的保护即承认在先使用人对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享有定限度的使用权,或者是赋予在先使用人对他人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或撤销注册的有限理由。这种表现在诉讼程序或者行政注册程序中的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从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关系的角度作出规定的。在欧洲,对于受到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发布的商标指令也是从它们与注册商标的关系的角度予以考虑的方面,任何成员国都可以规定,如果个商标与另个享有先用权的未注册商标相冲突,那么,根据先用权赋予其所有人禁止在后商标的使用的权利,该商标将被排除出注册之列。注商标指令第条。德国丹麦法国意大利希腊和英国的商标法都体现了该内容。另方面,正像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未注册商标样......”。
7、“.....注商标指令第条。与此相类似,共同体商标条例规定第,如果根据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超越了区域影响的个国家的未注册商标享有在先权,所有人据此可行使禁止在后商标的使用的权利,那么,该未注册商标成为项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相对的障碍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等途径阻止相关的共同体商标注册注共同体商标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二,该条例不影响存在于各成员国法律之下,就在后共同体商标的使用提起侵犯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的诉讼的权利注共同体商标条例第条。第三,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基于其只在特定区域有效的在先权利,可以在该地域范围内反对共同体商标的使用。包括德国英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国在内的多个成员国的法律均规定了区域先使用人的权利。除了上述奉行不同原则的法律制度之间的互相影响以外,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演变还表现为......”。
8、“.....商标权的属地原则表明,根据国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国法律秩序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注册所具有的优于使用的特点使得它成为各国商标所有人在其他国家寻求保护的最佳途径。例如,注册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半源于国际贸易的要求。据说,当时在世界各地,普鲁士人和美国人大肆假冒英国的牌纺织品和牌餐具。普通法上的假冒之诉对此无能为力。因此,制止外国商人对英国商标的仿冒的希望就寄托在确立商标注册制度之上,因为,作为种对等做法,保护外国人在英国注册的商标将使得英国的商标有可能在其他国家也受到保护。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之下,注册原则的主导地位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商标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集中于注册程序的规定也说明了这点。随着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地区性条约扩展了可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记的范围,各国及地区的商标立法也纷纷随之扩大了这范围,这使注册原则有了更广泛的适用领域。注各国及地区的商标立法般都对可注册的标记的构成要素作出限定。例如......”。
9、“.....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只包括文字及图形两种平面标志,因此,若商标系由三维设计或者抽象的色彩组合等构成则不能受到注册保护。其他国家的立法也有类似的情形,德国原商标法也将上述两类标志排除在可注册商标之外。这些不能申请注册保护的标志就只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寻求其他形式的保护。这种标志构成上的限制是些商标未注册的原因之,因而成为现实生活中未注册商标存在的种缘由。例如,将任何种能够将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视为商标,包括立体和颜色组合标记在内的可为视觉感知的标志,均可根据各成员立法的要求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保护欧共体商标条例及商标指令通过对商标所作的与类似的宽泛的定义,扩大了可受注册保护的标志范围。欧共体许多成员国如德国法国英国以及瑞士为实施商标指令而对其商标立法进行修改后,也对商标作出了同样的定义。因此,在这些国家......”。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