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不足,进而未认定整合报告构成商业秘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的内容相同,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被上诉人王世纪星碟公司同意原审判决并辩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整合报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也无证据证明将带有机密字样的整合报告交付给了王前案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实施计划与整合报告的内容不相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张主张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二者的篇章结构选择编排文字表达均相同,此外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两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经法院比对,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中虽然均存在女子乐坊等文字,且均描述了成立女子乐团演奏民乐的演出模式,但二者的具体内容及表达形式并不相同。据此,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2、“.....整合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实施计划是否与整合报告内容相同,两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张主张的商业秘密。第,上诉人张是否对整合报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整合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上诉人张虽主张其对整合报告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张虽主张曾将整合报告交付王,但并未与王就此签订保密协议。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张将带有机密字样的整合报告交付给了王。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上诉人张关于整合报告构成商业秘密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实施计划是否与整合报告内容相同,两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张主张的商业秘密问题。虽然上诉人张主张实施计划与整合报告内容相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二者仅在个别文字及演出模式的描述方面存在共同之处......”。
3、“.....因此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整合报告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对于上诉人关于两被上诉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上诉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四律师点评本案中,张主张其整合报告构成商业秘密,王和世纪星碟公司的实施计划与其商业秘密内容相同,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法院最后却以张的整合报告不构成商业秘密,二被告未侵犯其商业秘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张败诉。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那些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又该如何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从第九条至第十七条都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内容......”。
5、“.....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十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6、“.....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从第九条至第十七条都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内容。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
7、“.....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十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8、“.....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
9、“.....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第十五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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