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场事故等。第八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含或采区停工含昼夜,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但不足万元的,分别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并处责任单位千元罚款。第九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停工或采区停工,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下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罚元罚款,并处责任单位千元罚款。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2、“.....并配合事故调查分析。隐患责任追究第节采掘及巷修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必须停止生产,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强行生产的,分别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处罚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元罚款。第十二条采煤工作电点,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元处分。第四十条瓦检工空班漏检虚报瞒报瓦斯数据,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并联罚当月工资和岗位押金。第四十条煤巷掘进面岩巷揭煤面示实行三专两闭锁,给予主管部室正职元处分。风机不能自动倒台或实现两闭锁,分别给予主管部室正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维修包机人元处分。第四十二条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通风......”。
3、“.....第四十三条瓦斯异常涌出区别不落实四位体措施,给予现场负责人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元罚款。第四十四条煤巷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以上,未按规定使非生产状态下回风流瓦斯浓度降到以下,给予主管部室正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警告处分,并处责任单位元罚款。第四十五条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分别给予现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元罚款。第四十六条使用非放炮器或不合格母线放炮瓦斯超限放炮给予放炮员开除矿籍处分并罚当月工资和岗位押金。不执行炮三检放炮,给予放炮员降级处分......”。
4、“.....不按规定处理残炮,给予班组长元处分。第四十八条采掘面及巷修不按措施不按落实煤层注水,给予责任单位队长警告处分,给予跟班队长或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罚款。第四条防治水第四十九条接近积水区域或水患可疑区域示编制探防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给予主管部室负责人元处分。不按设计和安全措施施工,给予跟班队长班长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元罚款。第五十条超过度的倾斜煤巷,正常有流水,没有铺设水沟巷道底板没有全部用煤袋铺严或其它加固,对责任单位队长给予元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元......”。
5、“.....巷道开口无开工通知书,给予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采掘单位队长元处分。第五十二条井下电气焊制定专项措施作业,给予安排人员元处分不按措施施工,给予现场负责人元处分。第五十三条新工人学习期间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安排其上岗者元处分。第五十四条酒后入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给予副井口拥罐工责任人元处分。携带点火物品烟草下井,给予副井口拥罐工责任者开除处分并罚当月工资和岗位押金。第五十五条破坏安全设备设施装置仪器仪表,依据性质,给予责任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罚当月工资和岗位押金......”。
6、“.....给予现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元处分。第五十七条擅自进入棚栏盲巷盲峒,给予责任者元处分。第五十八条上级检查质量标准化降等级,对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罚元处分。第五十九条矿井重点监控隐患按期整改未采取控制措施,给予主管部室正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元处分。附则第六十条对安全责任人员处分时,由五职矿长进行调查分析,做到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四年三月二日总则第条为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和作业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7、“.....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责任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安全隐患责任。第三条本规定用于矿属各单位。第四条矿井发生事故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及不安全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也可同时给予两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第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矿长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安全副队长降职撤职处分,并处责任单位万吨罚款经济不的单位由其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第六条发生重伤事故......”。
8、“.....并处责任单位千元罚款。第七条发生以下事故,使矿井停工含或个采区停工昼夜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矿长和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者降级降职开除处分并处罚其当月工资全部和岗位押金,并处责任单位千元罚款。二采掘事故包括冒顶瓦斯超限时间上超过分钟数量上大于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瓦斯异常涌出火灾水害火药爆破事故等。机电事故包括提升排水压风通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动力设备事故,矿灯房锅炉房等。三其它事故如油脂硫酸等危险化学品事故......”。
9、“.....第八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含或采区停工含昼夜,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但不足万元的,分别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并处责任单位千元罚款。第九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停工或采区停工,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下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罚元罚款,并处责任单位千元罚款。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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