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归集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二章归集第七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造住房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住房,由购房人按以下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二高层或设有电梯的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缴手续。代收单位应当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出具统的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三积的比例分摊。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住房建筑面积比例支付。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3、“.....经以上相关业主签字同意,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或以上相关业主签字同意,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使用或房屋安全的,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在维修后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维修项目结束后,应当编制维修资金使用决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明显位置向业主张榜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
5、“.....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因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相关业主,是指与维修项目有共用关系应当分担维修费用的业主总数的以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
6、“.....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城市规划区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各县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7、“.....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的公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住房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
8、“.....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电梯加压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9、“.....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归集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二章归集第七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造住房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住房,由购房人按以下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二高层或设有电梯的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八条商品住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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