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则为法定财产制,内容大致等同于大清民律草案,只不过是在条文上更加细化而已。即便是依照现在的民间习惯,婚前约定财产且必须为书面的仍不多见,可见在民国时期,从法律上来讲,夫妻财产制多见的仍然是法定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法定财产制,实际上是联合财产制,原则上是夫妻财产各归其所有,甚至也标明妻继承所得财产,归妻所有,但管理使用及收益仍归丈夫。推定为法定财产,即联合财产以后,夫妻财产制度是不可以变更的。所以这种所有,如果不以离婚为条件,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这结论笔者在起婚内财产分析案中得到证实在案件中,因妻陈志芳担心夫陈步周挥霍无度,败家破产,以至于母女生活无计,特请求将联合财产改为分别财产。法院认为“只可诉请给付赡养费费用,而不得据为分产之原因。”按照亲属法的规定,联合财产制是以妻之财产,除法定特有财产外,与夫之财产并合,管理使用收益之权属于夫,但妻对于原有财产......”。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各别,不因结婚而受任何影响,妻之财产,管理使用收益权都属于自己,而不属于夫。要想变法定的联合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或妻子要想收回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夫妻之方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时”。而且,变联合财产为分别财产,不等于平分家庭财产。即便是收回联合财产中本属妻所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于夫之财产以及产权不明推定为夫之所有的财产,妻根本不可取得如夫样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更别说是所有权。即便是夫挥霍无度,妻也只能听之任之。惟可行的方案,就是按照最高法院的示下“只可诉请给付赡养费费用”才为明智之举。在夫妻财产制中,丈夫还有项特别重要的权利,那就是处分权。“联合财产属于夫的部分,夫以所有人之资格的自行处分之。民法以此为当然之事,惟就夫之处理妻的原产,规定应得妻之同意,但为管理上所必要之处分,不在此限民法二条项”。也就是说基于管理的财产处置,是不必经妻同意就可以行使。但是,对于夫的财产......”。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只有在夫不在的时候,有部分日常家务管理权。夫妻之间,并不是作为共同体存在,而仅仅是夫作为妻的代理,在种意义上,甚至可以称为没有限制的全权代理。当然,夫妻财产制之下,丈夫对于妻子的财产不仅体现为种积极财产的占有权,也包括替妻子清偿债务,包括妻子继承所得债务。所以,对于已婚女性来说,遗产继承权,也可以说夫权之下的财产继承权,妻子继承所得的遗产,会被丈夫的财产权所吸收,由丈夫全权负责。四对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反思从以上分析来看,废除宗本位,取消了男性继承的限定,给了女子财产继承权种可能,但是依然承认立嗣合法,又限制女子财产继承权代以家本位,使得女性权利淹没在传统的家长权力之中因此在夫妻财产制之下,妻子的财产权实际上是被夫权所吸收。从财产继承权属性来看,继承以财产为标的,如果继承所得财产并不为继承人所真实所有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那么近代确立的女子财产继承权,仅仅是种继承身份的合法性......”。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而非财产权利。这点,在立法当局,也是很明确的。因为在年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规定的就是“女子财产继承权”,而非女性应有财产权。“女子应有财产权和承继权”仅是获得通过的“妇女运动适用的口号”⑩。但是财产权利与人格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性。新文化运动时期,娜拉曾经是女性寻求自由的个标志性人物,鲁迅曾在娜拉出走以后怎样文中提到,娜拉出走除了饿死之外,无非有两种结局是堕落二是回家。因为娜拉既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谋生能力。鲁迅认为“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第,在家应该先获得男女平均的分配第二,在社会应该获得男女相等的势力。”有现代学者更将财产权利提升为无财产无人格。场看似胜利的法律革命,只不过是场障眼法,用身份权利掩盖了财产权利的本质。这立法上的妥协,究其原因,也许并不是民国时期的立法机关保守而在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获得,并非是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场政治较量的产物。年月......”。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认为今后应该特别注意全国妇女运动,理由是自五卅惨案发生后,中国妇女的革命运动渐有发展,为扩大势力,应团结此力量在国民党旗帜之下防止妇女运动被反革命利用要争取大多数未参加革命的妇女。正是这政治契机,使中国女性获得了财产继承权。从权利构成来讲,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获得,实际上仅仅意味着种权利能力平等。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是具有权利能力,二是具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的种法律资格,具有合法性,就自然人而言,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行为能力则是权利人真实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也称法律行为能力,即个人以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是“单独确立的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资格”。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指个人可以自主与他人缔结种私法关系,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法原则中包括家制应设专章规定。届此,“已不承认前法制局所篡新亲属法草案为当......”。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对于采取何种主义,立法当局认为“个人主义与家属主义之在今日,孰得孰失,固尚有研究之余地,而我国家庭制度,为数千年来社会组织之基础,旦欲根本推翻之,恐窒碍难行,或影响社会太甚”。家属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个重要的论点便是家属主义是否助长了人民依赖之心。坚持个人主义列举了中国不适合家属主义的三大理由“家人在共同生活之下,养成依赖性,长游惰之风,阻上进之路,减少生产,增加消费,此及于经济上之恶影响也重家轻国,勇于私斗,怯于公战,此及于政治上之恶影响也集素昧生平,情感违异之人,强相结合于室,变起萧墙,纠纷莫解,此及于社会上之恶影响也。”坚持家属主义的派认为“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的产物,但是“西方依赖他人之心思甚少之原因,实由工商业发达,人人皆有自食其力之路,至国家救济,贫民保险制度,均极发达,故人民自无须依赖他人”。而个人主义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矧自农业经济论之,耕作单位之小家庭......”。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以我地大物博,今后政策亦必重农。则对于大多数农民,生活基本上家庭尚不宜破坏也。”而且采用家属主义,并不是为了保护家长权利,实际上是家长忍辱负重,因为“我国家制以男系的家庭制度而兼个人主义之精神,家长权与亲权夫权并立其特色也。家长对于家属生计教育职业之筹书及未成年人无能力人之保护,皆负全责。俗语喻以为子女作为马牛者,盖几乎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此人伦道德,涵濡已深之所致也。”法学界场理论论战,终以家属主义为胜而告终。家制对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影响,在于家长对于家产的管理。根据旧律,家长的权利之就是“管理家产,子弟不得私有其财产,而当总摄于家故切之所有,皆为家财”。立法院民事起草委员会在民事亲属继承起草说明书中阐明设置家制是仿效瑞士民法,但“瑞士之家制,纯为家产而设,故不标题曰家,而曰家属的共同生活,家长之权义,仅及于家产而止。是即所谓家长者,即为管理家产之人,所谓家属者,即为对于家产应受家长处分之人......”。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只有年草案设定家产内容,其他草案均无涉猎。当立法出现空白,根据“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权利推定原则,家长对于子女乃至家属的家产依然享有管理权。家制之设定以共同生活为本位,社会组织以家为单位。家制之下,家庭内部成员必然听命于家长,男人之间的平等都不是件易事,男女平等更是缺乏体系上的完整性。女子财产继承权虽然于法有据,但在家制之下,根据家属主义原则,对外主体不,对内其人格被家长所吸收,其继承所得之财产,并不会掌控在自己手里。二司法解释之下的女子财产继承权妇女运动决议案通过之后,该决议案在广州政府时期曾作为辖内各省诉讼的准据予以实施,武汉政府期间还出台过具体的议案和解释,到了南京政府和宁汉合流之后,南京方面的保守立场却逐步占了上风,开始严格限制妇女继承权。特别是女性婚姻状态,成为女性能否继承父家财产的先决条件。在女子继承权被确定为法律原则之后,各省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三个问题“已嫁女子......”。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可否混合三嗣子有没有继承权”。武汉政府司法部的答复是继承限于亲生子女与配偶已嫁女有财产继承权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两不相混立嗣与否听本人自由,但非被继承人生前有合法遗嘱,不得与亲生女均分遗产无人继承或受赠的遗产,归国库为普及教育之用。但南京最高法院的意见,与武汉方面全然相反。年解字第七号武汉司法部先是规定女子获得财产承继权,但南京最高法院解释第三四号认为查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系前司法行政委员会会行广东广西湖南各省高等审监庭在未制定颁布男女平等法律以前。关于妇女规定,根据上项决议案,法律方面之原则而为裁判。按上开会文,以财产论,应指出未嫁女子与男子同有继承权,方符法律男女平等之本旨,否则女出嫁无异于男已出继,兹不适用上开之原则。年解字第四七号进步确定女子继承财产系指未出嫁之女子而言不问有无胞兄弟认为有同等承继权至出嫁之女子对与所生父母财产不得主张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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