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所有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财产隐私权等权益的强制措施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发布许可令状的形式批准才得实施。如般情况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均应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第三方审查批准方可实施。虽然不排斥警察对现行犯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无证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的可能性,但般限制较严且允许采取的时间较短,事后应向法官报批,由法官对上述行为经过司法审查后做出是否认可的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师的申请,就警察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庭审中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
2、“.....控辩平等对抗获得有效保障。英美法国家为实现控辩双方陆法系侦查模式从英美法系侦查模式中吸收越来越多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的灵感,也在构建种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三角模式。现在两大法系的侦查模式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点普遍建立了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机制辩护律师在侦查中的参与范围呈扩大趋势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得到进步的保障普遍通过司法裁判程序对侦查活动进行制约等。二对我国侦查模式的理性反思总的来说,我国没能建立起控辩双方相互制衡,侦查模式不具备控辩裁三方的诉讼构造,带有超职权主义特征......”。
3、“.....我国侦查模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缺少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我国的侦查是在中立司法机构不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官不介入侦查,侦查过程中对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性处分措施,都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内部审查发布许可令状,没有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司法授权与审查机制。这种制度的设计背离了包括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系列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因而经常出现较多的非法羁押刑讯逼供任意扣押等滥用权力的现象。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辩方缺乏基本的防御权。我国侦查机关独享强大的侦查权力,侦查手段多样,侦查行为的实施条件灵活宽松......”。
4、“.....不受其他中立机构的控制。同时,辩护方实为诉讼客体,无权实施任何调查活动,只能被动的服从和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具有较多的自由选择权,律师参与诉讼范围也十分有限,基本上不存在辩护方有效的防御活动,在这里甚至连典型意义的辩护方都不存在。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如此发展下去,必然会破坏刑事追诉程序的正当性,并动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警检双向制约模式引发机制冲突,影响诉讼效率。我国的警检双向制约模式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既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分立,又有二者的相互双向制约......”。
5、“.....无法真正监督及制约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也是有名无实警检关系的双向制约性使双方互相扯皮内耗,引发警检冲突,减损侦控能力无法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参与领导与指挥提高办案水平以及时有效破案无法从公诉的角度指导侦查行为的实施和按照证据适用规格引导证据收集工作,这会造成损害检察机关追诉效果的后果,也在种程度上影响诉讼效率。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机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那些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法院就此事项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活动已成为各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设计......”。
6、“.....针对各种强制侦查行为的实施,遭受侵犯的嫌疑人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事后救济。此外我国至今仍未做出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而非法言词证据在法庭上也很难获得证明,难以发挥救济作用。注释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年第期。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中外刑事侦查模式比较与反思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道非常重要的程序,侦查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影响着打击犯罪的效率和对人权的保护程度。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以此反思我国侦查模式的缺陷,实为完善之必要......”。
7、“.....是构筑整个刑事诉讼大厦的基石。我国侦查模式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侦查与庭审之间的机制冲突已成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大障碍。比较两大法系侦查模式,认识各自的特点和改革发展呈现的共同趋势,以此理性地反思我国侦查模式,不断完善侦查程序,使之顺畅运行。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英美法系侦查模式特点。侦查的双向性。英美法国家认为侦查在本质上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独自为审判进行诉讼准备的过程。侦查权并非国家机关所独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着调查取证的侦查权......”。
8、“.....侦查权力的行使受到严格规范和限制。英美法国家明确规定了系列的程序以规范和限制国家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与滥用,如侦查人员具有告知义务,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审前羁押进行严格限制等。在警检关系方面相对实行分离型的侦诉结构。英美法国家实行警检分离的关系模式,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不同机关进行,互不参与,侦查犯罪是警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般不直接行使侦查权,不得干涉和指挥警察机关的侦查,侦查权与控诉权相对。由法官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9、“.....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以谋求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侦查机关有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所有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财产隐私权等权益的强制措施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发布许可令状的形式批准才得实施。如般情况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均应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第三方审查批准方可实施。虽然不排斥警察对现行犯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无证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的可能性,但般限制较严且允许采取的时间较短,事后应向法官报批,由法官对上述行为经过司法审查后做出是否认可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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