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试图取代或者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这些新学说是危险领域说。该说依据待证事实属哪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在侵权赔偿诉讼中,损害原因主观过错均属侵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所以应当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盖然性说。盖然性即可能性。该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即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损害归属说。该说主张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即通过对实体法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方负举证责任。以上学说......”。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界根据该款规定,将举证责任的分配界说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有责任举证证明。笔者认为,这样界说并不能真正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因为它未触及到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诉讼中各自应当主张哪些事实这实质性问题。并且,这样的界说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高难度问题,迄今为止,各国学者对此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虽众说纷纭......”。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都把原告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应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作为指导思想。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这原则,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几种特殊侵权案件设置了这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举证责任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在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要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的司法解释方可适用,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第二,要正确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受害者有过错为内容。第三,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数个责任人造成的,有关责任人想要免除其民事责任......”。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有时是人,有时是共同诉讼人。法院分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般举证规则,提供证据的责任应当由主张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提供,但有时由于客观原因,譬如说,有些案件当事人需要到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个人等处调查收集证据,因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案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这是对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种例外和必要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是有些法官素质不高,不能够公正科学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导致有些当事人虽然有理,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三关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思考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经历是相当坎坷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这使我国学术界对举证责任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德日等国。笔者认为,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这在各国民事诉讼中具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引进外国成熟的理论,吸收外国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标准应是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订立合同立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则作为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具有般的妥当性,但也难免会出现少数与公平正义要求相背离的例外情形。笔者认为,对上述标准需要进步完善。第,当实体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已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与按上述标准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不致时,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在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按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属产生侵权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立法机关考虑到证据偏在的特殊情形,即使用何种方法生产的证据完全处于被告控制之下,原告则处于无证据状态,故规定应当由被告对不是用专利方法制造负举证责任。这是依据实体法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进行完善的典型例证。第二,当按上述标准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发生严重抵触时,应参照其他学说提出的标准进行完善。例如,在因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原告需对损害事实违反环保法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存在常常是难以确切证明的问题,加之原告通常无法获得由被告占有的与污染有关的技术资料,因此,应参照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中的保护原则,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归属进行完善,由被告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再如,如果方当事人故意实施妨碍对方举证的行为,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无法有效地收集和提供证据,那么就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妨碍举证的方当事人。第三,依据举证责任契约予以完善。举证责任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前订立的关于特定法律行为中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负担问题的协议。举证责任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依照私法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只要契约的内容不与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相抵触,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安排。所以......”。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应按契约的约定分配举证责任。现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当时,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两大原则可供遵循,其为原告应负举证义务,其二为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之人。后世学者就举证责任的分配创立了多种学说,就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而言,从总体上来讲,由于我国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体制影响的国家,加之,法律要件分类学说在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已经过相当时间的实践检验,虽在些方面有些缺陷,但它毕竟是罗马法举证分配法则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必然产物,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不断研究创新,使其日臻完善,更有效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注释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谭兵,肖建华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吴明童,吴俐,韩红俊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史长青,郑莹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黄萍萍关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学习与探索时红霞举证责任问题研究平原大学学报伍青萍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山大学学报论丛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探究摘要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多种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般原则和对特别案件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补充原则以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我国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尚存在些问题,有待在立法上进步完善。关键词举证责任的分配盖然性说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立法完善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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