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出中心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贯穿立项研发生产及商业化经营的全过程。负责组织本中心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存档,评估维持等工作。负责审核本中心的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负责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参与谈判及合同拟定工作负责组织中心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水平。负责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依法维护本中心的利益,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条中心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职工对本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中心知识产权......”。
2、“.....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保护本中心知识产权的义务根据中心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中心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第二十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中心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及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中心的科技开发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二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中心职工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或者在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另外,中心应与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本中心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3、“.....明确保密事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第二十四条中心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在签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二十五条中心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作为特殊档案妥善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或向外扩散。第二十六条中心要加强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中的保密工作,对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经营信息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中心的职工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不属于交流与合作范围的本中心的其他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第二十七条中心在科研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在科研工作立项技术与产品开发前,要进行相关技术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
4、“.....避免重复研发或侵犯他人专利保护范围。在科研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科研日记,详细记录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启发和构想等。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书背景资料科研记录试验数据科研总结等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科研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与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对其中符合专利中请条件的,应当在科研成果鉴定前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诀窍,应作为专有技术加以保护。直接或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中心科研成果,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技术鉴定会。第二十八条中心选派职工出国或到外单位学习进修工作科研个月以上者,以及中心临时聘用人员,在离开中心前须将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交回中心有关部门......”。
5、“.....第二十九条中心职工在申请非职务专利前,凡与中心经营有关的,应向中心申报并批准后,方可申请第三十条中心职工对外发表与本职工作有联系的科技论文作品,参加学术交流会等,须经中心领导审核批准。第五章侵权与处理第三十条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有技术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转让他人的技术秘密。第三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中心技术人员违反规定,在科研工作完成后,不按时将有关技术资料等归档,私自保留据为己有的中心的职工违反规定......”。
6、“.....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中心的职工,擅自转让本中心或他人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双方保密约定,将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转让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及说明仍擅自使用等。第三十三条商标权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第三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商业秘密。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中心的职工,私自将与本中心签有正式业务合同的客户介绍给其他中心或企业,给中心造成损失的中心的职工,违反中心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或私自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有本条第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7、“.....且与其在原中心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视为己有或转让给他人的,均为侵犯了中心的知识产权。中心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泄露在职期间知悉的中心商业秘密的,均为侵犯了中心的商业秘密权。第三十六条发生侵犯或侵占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人在获得确切的证据后,可以直接向侵权者发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说明侵权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中心应当依法保护下列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直接参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作品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直接参加中心专利专有技术开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对中心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保护与管理做出贡献的人员......”。
8、“.....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处分及经济处罚。中心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条有关名词和术语解释竟业限制是指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离职的受竞业限制的有关人员支付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9、“.....维护研发中心权益,参照公司保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研发中心有关规定,研发中心全体员工均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义务。第三条研发中心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第二章细则第四条研发中心的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各种载体研发中心所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等专利技术的配套或辅助性技术资料,研发中心所有非专利技术的相关资料,以及研发中心有权使用的上述资料研发中心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和研发中心管理决窍研发中心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产销策略及经营决依托单位概况企业规模人数科技人员数量,学历职称等结构情况叉车制造有限公司是由吉祥集团香港在台州投资的现代化大型叉车制造企业,公司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专业设计生产工程机械车辆。公司占地面积余万平方米,现有员工总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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