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3、“.....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4、“.....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5、“.....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6、“.....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9、“.....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