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似乎可以推出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争论便应然而生。二理论界的争论无效合同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问题理论界的观点可以聚集如下肯定说,即无效合同确认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是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二是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障。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主要理由其,只要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或者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时间的流逝不能改变法律法规对于无效合同的否定性评价,违法状态仍然存在,自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二,我国相关定。再次,依据我国司法现状,有必要对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目前的司法存在着个突出的现象,即随着情势的变更,方当事人看到若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自己带来不利,便会以订立合同时已知的无效事由来主张合同无效,或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恶意抗辩,从而达到将利益夺为己有或将损失转嫁他人的目的......”。
3、“.....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民众对法律公平诚信原则的疑惑。据此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案例中,王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显然是无效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此也是明知的,但是王为什么会在多年后才主张合同无效呢显然是看到了李因此房屋所享受到的优厚待遇。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法律如果不考虑前因后果,律持肯定态度,显然也是不公平的。最后,对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学者指出之所以持肯定说的个原因是举证困难的考量。其认为事实的发生因历时过久,证据难免消灭,旦争执,则是非难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可以避免法院审理之烦......”。
4、“.....但是认为这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此理由过于以偏概全,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证据都会经过很长时间后便灭失,因此便规定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是有待商榷的。此外,笔者虽然同意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但对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持否定态度。诉讼时效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实现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平衡与协调,所以利益安全系数与时间长度成正比例关系,即诉讼时效期间越长,权利人的利益也就越有可能得到保护,相反在时间长度为零时,其利益系数也就降到了零,即权利人的现有权利转眼就可能丧失殆尽。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间......”。
5、“.....但是各国在期间的长度上皆因权利内容不同做了些区分,如日本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债权,因十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灭。瑞士债务法第条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切债权因年而罹于时效。此外总结各国法律中关于时效期间长度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年和年,特别时效期间为年年个月,长期时效为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年和年,长期时效期间为年。不难看出各国针对不同的权利内容在时效期间上做了不同的规定,而且般来说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比较长,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6、“.....特别时效期间为年,最长时效期间为年,除了诉讼时效期间比较短之外,因权利内容不同而做出的不同的规定也很少,之所以如此,是着眼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其权利,意图达到加速社会经济流转的目的。但是,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如果只有年,年过后违法合同转为合法合同,违法行为转为合法行为,这与传统道德观念社会正义和对权利人权利的尊重抵触太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与稳定,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目的也不符。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摘要诉讼时效制度必然涉及最少两种利益的对立,其适用与否关系到利益的得失......”。
7、“.....既然法律对无效合同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从这行为中牟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此无效合同却越来越普遍的成为当事人恶意抗辩的有利依据,交易的安全受到的冲击。因此,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同无效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关键词诉讼时效恶意抗辩合同无效问题的提出王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系城市居民。年月,王与李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协议签订后,李即向王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年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迁......”。
8、“.....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套。年月,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对于此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产生了这样的争执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法条中找到原因是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
9、“.....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似乎可以推出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争论便应然而生。二理论界的争论无效合同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问题理论界的观点可以聚集如下肯定说,即无效合同确认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是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二是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障。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主要理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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