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认为,法是由权威机构制定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套规则体系,法意味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秩序。从这个角度理解,法的法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主体而言,是政府问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其中主权国家成员占绝大多数。的谈判议程和争端解决都由这些政府的代表参加或解决,除政府代表以外的任何个人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无权参加其活动,的规则也只能约束其成员的政府,对成员方内企业和个人无约束力。就客体而言,法通过成员缔结的揽子协议调整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主权国家无偿让渡给的部分国家主权,来自于为了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利而做出的相互承认和相互限制的承诺,来自于磋商之后达成的系列协定,包括关税减让协定和限制非关税措施协定。就内容而言,揽子协议虽然包括名目繁多的国际条约......”。
2、“.....即国际贸易。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多边贸易法律框架的核心,该协定兼具契约性和法规性,涉及的成立宗旨职能机构设置决策方式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方面的作出约定契约性调整多边贸易关系,规范国际贸易的实质规定体现在协定的附件中法规性。言以蔽之,法虽然阵容庞大,结构复杂,堪称法律的迷宫,其调整对象实际上并未超出国际贸易关系的范围。就法的渊源而言,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当中,各主要文件使用的名称多为协定,争端解决用谅解,附件用机制,各附件用谅解或议定书,反倾销用守则。但无论使用何种名称,都不影响这些文件的条约性质,因为它们都是由多个成员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形式上是正式的书面文件。正如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洲案判决中指出的那样,条约名称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有很多不同种类的文件,但它们都具备条约约定的性质。综上所述......”。
3、“.....它包涵系列原则规则和概念,旨在建立以规则为导向而非以权力为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法开辟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因此,所谓法,是指赖以建立和运作的整个法律制度,是调整各成员方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页。法律体制由完备的组织法范围广泛而内容详尽的实体法和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程序法组成。组织法为整个组织的健康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实体法约束各成员管制涉外经济和贸易行为,为国际贸易提供可预见的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争端解决程序法为解释和适用实体法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依据。个法律体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各要素在法中均具备无遗。三法的部门法归属到底属于哪个部门法法本身就是个发展自成体系的法律部门对此,国际法学者认为法是政府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理所当然属于国际公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学者认为是世界贸易组织,毋庸置疑,其法律制度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4、“.....对于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批判与重构具有重要意义。事实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出现是国际法领域的场革命,它是个有个成员国截至年月日的全球性经济组织,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地区都加入了这个组织,它有着广泛的管辖权,其争端解决程序独具特色,这机制对于如何保证国际法的效力有较大的启发意义。法增强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在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向来流行两种观点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弱法论。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不存在立法和执法的中心权威,各个主权国家存在,国际社会的权力相对分散,导致国际法的分散性。与其前身相比,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国际法的权威性增强的见证。二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自从面世以来,直伴随着激烈的争论。法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有各种见解......”。
5、“.....是经济的国际法美国的杰塞普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个的法律部门,杰出国际经济法学家杰克逊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私法政府管制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国内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嘲第页。法律体系是由系列多边贸易协定组成的多边国际经济条约群,是国际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发展又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经济法在性质体系等方面的发展。法影响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成为迄今为止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的国际经济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体制的建立,国际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种变化。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
6、“.....特别是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体化或趋同化。的规则具有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的规则保持致。方面,国家对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规则相抵触另方面,在民商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种程度上讲......”。
7、“.....例如,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来,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三法与国际贸易法从名称来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术语充分表明法是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从内容来看,各种国际贸易乃至国际直接投资等都被纳入法的调整范围,而且还将涉及甚至已涉及电子商务竞争环境和劳工等从职能来看,就是通过主持成员间贸易谈判,达成多边贸易协议,促进贸易自由化......”。
8、“.....强化了国际贸易的纪律,改善了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增强不仅能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而且遏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总之,法本质上是规范各成员政府因管理彼此贸易交往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也就是国际贸易法。综上所述,法既不单属于国际公法,也不仅仅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而属于国际法各个分支部门交叉重叠的部分。虽然有学者主张它是个自足的体系,但是这并不说明它是个孤立封闭而自我发展的法律体系。恰恰相反,法从诞生起,从来都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学者们也,应该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不断重新审视法。法的法理学解读摘要的前身实现了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而法则是主权国家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创立的整套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法律性。法作为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均有交叉重叠部分,自身构成个动态发展的部门法......”。
9、“.....奠定并巩固了多边贸易体制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大大加强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同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类似,也被认为是个建立在制度基础和法律规范之上的体制典范第页。然而,关于法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学界直存在争论与质疑。尤其是当前多哈回合前途未卜,区域贸易安排逐步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蚕食和侵吞,法在实施过程中又面临着若干困境,诸多因素促使人们不禁对法的法律性产生了怀疑。作为项国际立法文件,的发展多年来经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众所周知,最大的缺陷和先天不足莫过于其临时适用性。从法律上说,并不是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于是,在相当长段时期内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规定的并不是法律而只是种契约。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不是个国际组织,只是个贸易协定,至多也只是缔约方的个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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