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上的推定,其推理系依通常经验或自然理性而得, 般具有合理性确实性。故进行事实推定,受到的限制极少。对于事 实上的推定,如果要直接证明,则难度很大或者纯属多余。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 的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直接证据。例如甲的女儿乙和女婿丙,将甲的房产向丁 设定抵押权,并且交给丁由甲保管的房产证。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经验和逻辑推定 此抵押权已得到甲的同意。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基础事实存 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对于该推定,关注点不在于是否合乎经验法则或 逻辑推理,而在于是否有法律规定。与事实推定相比,法律推定受到的限制较大, 其适用范围较窄。但就总的来讲,依靠推定所认定的事实很广泛。借助于事实推 定的灵活性和法律推定的法定性,法官可以对许多复杂的社会事实予以确认,从 而作为法官作出裁判的组成部分。 理论上,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两类类是关于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另类 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司法认知......”。
2、“.....常识性事 实是指般人所知道的事实。凡是在国备司法认知的基本特性,所谓可以反驳的司法认知实 际上是其他诉讼证明方式,如推定等。对于有争议的事实,不能采用司法认知, 而只能采取其他诉讼证明方式加以证明。是否具有可反驳性是推定与司法认知的 本质区别。同时,对于具备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及时适用,如果方当事 人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法官应予以驳回或者及时制止,防止被当事人作为推定而 纠缠不休。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四,举证责任是否可转移 在许多情况下,推定的法律效果是移转举证责任。具体表现为, 在推定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是推定事实,他们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替代 对推定事实的证明。因此,法官在诉讼中必须首先确信基础事实的存在,然后无 需证据,认定推定事实。如果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则推定停止生效。但在推定 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提出以前,必须假定原推定事实的存在......”。
3、“.....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即提出证据证明原基础事实有争议或者不存在,而且使法官确信其主张,其程度 至少达到使法官确信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其次,举证负担。表现为提供新 的证据的责任,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可转移性不仅仅 是简单地对基础事实的反驳,更重要的在于提供新的证据,从而使法官对案件事 实形成新的认识。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新事实的出现,这种举证责任的可转移性 可以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停回转,直到法官查明案情为止。但需要明确,推定的 效力体现为没有反证时,无需举证,推定事实存在。 法官在诉讼中对基础事实经过推定予以认可,如果方当事人要反驳, 则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即举证责任转移到反驳方。 对于由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由于其不可反驳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存在举证 责任转移问题。 第五......”。
4、“.....无需举证,推定事实存在。推定事实的存在 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基础事实的确凿。法官在运用推定法则时必须首先确信基 础事实的真伪,如果作为前提的基础事实不合人们的生活经验,那结果可能更不 合常理。其次,当事人方没有提出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 需要明确的是,反驳推定的方当事人只能反驳基础事实包括事实推定的基础事 实和法律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能对推定本身提出置疑。再次,事实推定的效力 要弱于法律推定的效力。 司法认知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当事人而言,免除了举证责任。当事人 可以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搜集其他证据上。对法院来讲,法院应当对符合司法认知 适用条件的事实进行司法认知,而旦采取司法认知,直接认定事项的真实 性后,法院则无需查证该事项。 五结语 通过对推定和司法认知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 属于推定的范畴,法官允许方当事人反驳......”。
5、“.....法院在开庭后,经过当事人辩论质证才可确认其是否有效,即法庭对此 事项的认定是法庭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作为结论性事实认定其他事项。 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性确认方式,推定与司法认知在合理妥当地 查明案件真相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亦减轻 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另方面,对于法官来说,在种程度上又对其提出了新 的挑战。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明确何时适用推定原则,何时适用司法认知,也就是 要善于把握火候,以促成诉讼的高效与经济。而本文的努力也正在于此,希 望这些探索能够成为测量这种火候的温度计,能对法官的判断有所裨益。 注释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中国法学年第期, 第页。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中外法学年第期, 第页。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页。 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
6、“.....第页。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第页。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 页。 肖胜喜刑事诉讼证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年版,第 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第页。 白绿铉卞建林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 社年版,第页。 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推定与司法认知之比较研究 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我国法学界,民事证据立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 行。经过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稿基本完成,并形成专 家建议稿。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可以预见,此民事证据法草案及 若干规定将在定程度上弥补目前民事审判中出现的漏洞和不足,从而确保 审判公正。就总体而言,此立法草案及司法解释体系较为完整内容基本丰富......”。
7、“.....对于推定和司法认知的内涵特征的界 定较为模糊,从而在诉讼中可能使方当事人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难以公正地 查明案件事实,显然不利于指导审判实践。本文试图对此作尝试,进步比较 有关概念和特征,以求教于同仁。 问题的提出 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裁判时,需要当事人提供定的证据支撑其所主张的事实。 对于有些事实,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但有些事实,即使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法官 也要予以认定和采纳。后者范围仅包括推定和司法认知。即在诉讼中,法官通过 生活经验般常识经验法则等途径,无需证据即可确认项事实的存在。其 产生的效力类似于通过证据证明事实的效力。 目前,学界对推定和司法认知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 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属于 种法律上推定。对于司法认知的表述......”。
8、“.....可见,对于 公证文书,有主张属于法律上的推定,有主张属于司法认知。产生此种认识分歧 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注意到推定与司法认知的根本区别。这就使得法官在诉讼中 处于两难境地是允许当事人反驳,还是不允许而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结论 性事实显然,现行立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忽视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不利于指 导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从概念及特征上深入分析将有助于理清这些认识上的误 区。 二概念及相同点 推定 推定是根据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 设,这种假设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 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理论上,前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后 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推定事实是在基础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连接基础事 实和推定事实的媒介则为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9、“.....逻辑推理是指根据已知真实的判断来确 定判断真实性的思维活动,它是由论题论据论证组成。推定包括事实上 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从性质上讲,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种方法,即 证据法则。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推论另事实的存在或不存 在。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借鉴其它科学领域内的研究成果,以间接证明 为依据的事实推定得以认可。可以说,间接证明是直接证明的替代性方式。在此 证明过程中,经验法则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作为红线,成为证明事物因果 律的辅助手段。法律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推出另事实。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些特定的 事项无需证明而直接确认其真实的种诉讼证明制度。换句话说,是指在诉讼中, 法官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种必须认定的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即给予考虑, 不待当事人举证,即予以认知,并且把它认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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