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而且,依照法律规定绝大部分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因此,以口头合同行骗的,如果构成犯罪,原则上应以诈骗罪处理,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但也有学者持反对的观点,如张明楷教授指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的,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的区别为主观方面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单方义务......”。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四个方面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的表现为不作为。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定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活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定。倪泽仁我国刑法当中,除了过失犯罪和少部分行为犯,可以说任何个犯罪都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司法解释没有排除诈骗犯罪的未遂,因此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存在未遂问题。推而言之,合同诈骗罪是存在未遂的,而且比其他犯罪的未遂还要多。刘祥林北京市检察院第分院二审监督处处长从理论上讲,侵犯财产犯罪都存在未遂问题。盗窃罪的未遂如何处理,两高作出了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如何处理,确实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因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屡有发生。我个人主张,应当处罚,否则不利于遏制此类犯罪。但是否可以参照以往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冒充军人的身份去采购大额商品,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取得财物后逃跑,其行为是否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通说认为冒充军人以签订合同方式骗取财物后逃跑的,如果数额达到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罚如果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罚。倪泽仁这是个法条竞合的问题,也就是说,诈骗可以用任何身份去骗,但旦用军人的身份去骗,即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当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的内容要比诈骗骗取的内容宽泛得多。如果骗的内容既有财物,又有其他非法利益,那么可以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如果骗取手段是签订合同,骗取的仅仅是单的财产,而且财产的数额巨大,就要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否则违反犯罪的构成和罪行相致原则。刘祥林冒充军人仅仅是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是诈骗的种手段,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和数罪并罚。其中......”。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就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罚。在办理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人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条明确列举的四种行为之,如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可推定行为人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谢望原从逻辑上讲,合同诈骗行为人应当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外观表现势必会出现刑法规定或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种或者多种情况,但符合其中种或者多种情况有时还不足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者不是对应关系。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致原则,既要避免单纯地根据损失来进行推定,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是要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评价和判断。倪泽仁刑法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部分是靠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行为方式来推定的......”。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但需要行为符合四种行为之,而且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求,两者缺不可,并不是凡符合四钟行为之就可以推定为合同诈骗罪。刘祥林刑法第三章中有的法条加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要件,有的没有加,没有加的并非疏漏,而是法条本身根本就不需要表述,或者说是不言自明的。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公诉机关证明最难的个问题。有些案件甚至就因为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证据不充分,而被宣告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合同的诈骗罪列举的几种表现形式,有的可以直接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则不能,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分析认定。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的新的经济犯罪,它除了具有普通诈骗犯罪的共性特征外,同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研究......”。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想象竞合犯等问题,但是,由于能力有限,只希望通过本文促进和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合同诈骗罪探析摘要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因此,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及合同纠纷的区别,和司法实践中特殊问题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关键词合同诈骗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司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所谓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均可能犯本罪......”。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注意到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犯罪目的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无明确的犯罪目的,应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根本不履行合同,其欺骗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条列举了五种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其他方法作为个技术性立法条款,为打击那些利用转轨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认为此条款仍须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样才能真正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那么界定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对于合同诈骗的司法认定必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合同法中合同定义的规定,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之中合同含义的重要参考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但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正确界定合同之义,还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合同诈骗罪被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行性。由罪行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行性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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