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劳动者再次出现时援引最高人面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企业对有旷工行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外,都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致是另外种情况。所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就是必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目的显然是方便企业重新选用人才接替准备辞职的劳动者的工作,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衔接......”。
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4、“.....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劳动者的不辞而别给企业带来了损失,完全可以依据这两条要求赔偿。企业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防范在法律上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劳动者不辞而别是实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当劳动者数月后再次出现并到法院主张依然有合同关系时,法院多数会要求企业证明已经合法解除了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通过适当的途径通知了劳动者。鉴于此......”。
5、“.....企业应当在招用劳动者时公布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要求劳动者预留与身份证记录致的住址信息,当劳动者不辞而别时,如果满足了规章制度设定的解除条件,企业完全可以及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在决定做出后按照记录的住址邮寄给劳动者,即便是劳动者事实上没有接收到该通知,使得其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被顺延......”。
6、“.....并且实体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之规定,企业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这也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合同期满前不辞而别背后的法律问题成熟市场经济的特征之就是劳动者能够不终身依赖于个企业,而是能够在足够广泛的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这现象被俗称为跳槽......”。
7、“.....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人力资源市场繁荣的背后不健全的人力资源制度。比如,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合同到期之前不辞而别,这无论是对整个劳动力市场还是对用工企业都是非常大的伤害。这种现象在大型国有企业表现的尤为明显,虽然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失业登记制度,但是在人才市场招用员工的时候我们大多并不要求出示失业证......”。
8、“.....也不去领取微薄到不足以支持般食宿的失业金,而是在离开前家企业之后急于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面临的困境我们碰到过几起不经过任何的辞职程序也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离开企业,几个月甚至于更长的时间后有忽然出现,主张与企业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般来说......”。
9、“.....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后会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并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通过相应程序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现在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仅限于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之后离开了原来工作期间记录的住址地,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事实上很难直接通知劳动者,于是多数的做法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要么是敦促劳动者回来上班或者是将解除的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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