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的验算。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撑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技术方案应以材料强度实测值作为计算依据。二技术方案应有支撑平面布置图模板及其支撑的立面图和剖面图节点大样等施工图。三高支模立柱米以下部分......”。
2、“.....剪刀撑应纵横设置,且不少于两道,其间距不得超过米支撑主梁的立柱必须设置剪刀撑。对于特殊的工程结构,当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载不均衡时,应按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第十条高支模施工现场应搭设工作梯......”。
3、“.....第十二条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并由安全员在现场监护。第十三条混凝土浇筑时,施工单位应派安全员专职观察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员,待排除险情并经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检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4、“.....指派安全监督员对高支模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况之者,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单位未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二高支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没有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而导致支模坍塌故的,追究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施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而导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6、“.....追究企业主持验收人和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米高度以下的模板支撑系统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7、“.....防止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支撑模板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米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8、“.....技术方案应包括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浇筑过程观测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内容。技术方案必须经企业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公章后才能实施。第五条高支模应采用钢支撑作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
9、“.....第六条高支模技术方案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工程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并应遵循下列原则技术方案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施工荷载计算,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的验算。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撑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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