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独有偶,英美 法关于财产权利的移转方式是区分主义的,而且更为彻底的贯彻了个 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理。 罗马法对买卖和所有权移转过程的阐释 对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认识从来都没有致的答案,远在古罗 马时代,不同的法学家对这问题的理解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在罗马 法上,买卖的标的物物的类型不同,其买卖的法律结构也不同。 罗马法根据不同的目的,对物进行了许多分类。在盖尤斯法学 阶梯中,物主要被分为两类些物是神法物,另些物是人 法物,神法物是不可有物,人法物通常是可有物。人法物之下又分为 公有物和私有物。同时,罗马法还有几种重要的物的分类,如可动物 与不可动物之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区分以及要式物 与略式物的区分。其中,对于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 律认识有着重要的法源意义的是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 要式物与要式买卖 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可以说是罗马早期市民法中最重要的种 分类......”。
2、“.....法律上如此区分的依据是不同的物在经济上的重要程度 不同,而重要程度不同的物,其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规则也是不同 的要式物的所有权移转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式要式买卖 或拟诉弃权的方式来进行转让,单纯 的交付不能产生所有权移转的结果。而略式物的买卖,其所有权的移 转则毋须履行特定的法律形式,当事人可自由转让。 要式买卖是罗马市民法上移转所有权的最为古老的方式。据盖尤 斯和乌尔披亚努斯记载,采用要式买卖时,参加买卖双方的当事 人必须亲自到场,另要有个证人和个司秤参加,这些人必须是罗 马市民中已达适婚年龄的男子,且没有被剥夺作证的资格。买卖时, 由司秤持秤,买受人则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手持铜块说按 罗马法律,此物为我所有,我以此铜块与秤买得之,说完就以铜块 击秤,将铜块交与出卖人,买卖就完成了......”。
3、“.....从要式买卖中可以看到,对于他们认为的经 济上重要的物的买卖必须依据定的形式,这种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 是转让行为的形式性和公开性。转让行为的形式对于所有权的移转法 律后果起着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形式没有得到遵循,或者没有完全 得到遵守,就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二买卖与所有权转让 在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的关系上,早期的古典罗马法采用了买卖与 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原则。关于这点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来加 以论证和探讨。 罗马法上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 罗马法虽然未能从权利的角度对人对物的关系描述为物权,而关 于人对人的关系描述为债权,由此进而确立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但罗 马法却从诉讼的角度探讨并确立了这两种关系把人对物的关系确定 为对物之诉,典型的便是要求返还所有权之诉,在此种诉讼 中原告可声称物归自己所有。而把人对人的关系确定为对人 之诉,最简单的便是请求给付之诉,在此种诉讼中......”。
4、“.....这种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 的划分,为后来的法学家深刻揭示不同权利及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本 质不同提供了重要基础。罗马法上这种划分虽然仅仅是对诉讼的划分, 种是针对物的诉讼,种是针对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仅依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 债权意思表示致就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而是对抗第三人物权取得的要件。日本民法典上的规定体现于条 条和条。日本民法典第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只 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 人。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让与,除非将该动产交付,不得 以之对抗第三人。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日本民法认可债权意 思表示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没有把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 件,而是将其作为对抗第三人物权取得的要件。在法理上没有对物权 意思和债权意思进行区分,也没有区分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
5、“.....同时也能产生物权的法律效果, 这点与法国法的主旨是相同的,只不过在存在第三人的情况下,采 取了对抗要件。 三区分主义的所有权移转模式 德国法上的无因移转模式 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并把权利的区分建立在当事人意 思表示的区分的基础之上,从而构建了被誉为私法学最高成就的法律 行为制度,实现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 从而保全了债的概念的和谐。从此物权变动有了自己的基础物权 行为,物权变动不再依赖于债权行为而产生,债权行为仅能产生具有 相对效力的债的效果,而不能直接产生具有对世的物的效果。区分主 义立法体现于德国民法典第条和条。第条第款规定 为转让土地所有权,为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转让此种权利或对此 种权利设定负担,需要权利人和另方当事人对发生权利变更成立合 意和将权利变更登入土地薄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条第 款第句规定为转让动产所有权......”。
6、“.....由这二条规定可以看 出,德国民法就移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不但需要登记和交付,而 且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专门针对发生物权效果而达成意思表示的 致,即物权契约或称物权合意。 瑞士法上的有因移转模式 瑞士由于其独特的传统法律生活,在法律上与德国法有很大的不 同,但在民法典的体系上,瑞士法则完全追随了德国学说汇纂理论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五编制结构。因而,在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上基本 上承继了德国的理论,但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上则作了有意 的保留。根据瑞士民法典第条第项规定取得土地所有权, 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及第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应移转占有。可以看到,瑞士法并没有像德国法那样明确规定了物 权合同在所有权移转中的重要地位,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无严格 区分,惟所有人登记承诺兼有物权契约之意义。在所有权移转的 逻辑上也没有明确是采用抽象原则还是有因原则,实际上......”。
7、“.....抽象原则被 确定的抛弃。按照瑞士法的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须具备有效的原 因行为,原因行为无效则处分行为也丧失效力,因而瑞士法上的处分 行为不具有德国法上的处分行为的自在性,处分行为的效力受负担行 为效力的牵连。瑞士民法典第条第款明确规定了无法律原因 或依无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而完成的登记,为不正当,这明显不同于 德国法的抽象原则,按照抽象原则,原因行为无效,登记却依然正确, 登记权利人可以顺利地进行下个转让,第三人也可以安全的取得物 权。而瑞士法则明确规定债权合同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重要组成部 分。 三法律适用效果的比较分析 对于当今大陆法中所有权移转立法模式的法律效果的适用比较, 笔者所采取的基本思路是,以是否存在交易第三人为前提,以买卖合 同为例分别考察债权变动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行为对物权 变动的影响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8、“.....就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 行比较而后,在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分别对二重买卖无权处 分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 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内部之间的法律效果 在买卖合同中,般而言,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即可 成立生效。对于这点,四大模式的债权性法律效果都是致的。然 在是否可以仅凭债权合同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则出现了不 同的情况。法国法的债权意思主义和日本法的公示对抗主义均认为, 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所有权即行转移。而瑞士法的公示要件主 义则认为,合同生效仅产生债权变动,双方各享债权,各负债务。所所有权移转模式比较研究 关键词区分原则同原则物权变动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债 权行为 内容提要同原则与区分原则是对所有权移转过程的两种不同 的法律认识,对两者的正确评价是构建物权变动和民法体系的基础。 古罗马法学家对于所有权移转过程就存在不同的理解......”。
9、“.....近代以来大陆法国家分别建立了同原则和区 分原则为基础的权利移转模式,英美法国家也采用类似的买卖和转让 相区分的移转方式。区分原则体现了民法自治原理的贯彻,清晰地界 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是较优的权利移转模式。我国合同法无权 处分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和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应当修 正合同法,并在法理上采纳区分理论。 , , , , , 罗马法作为古代社会最完备的私法,对欧洲大陆各国民法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基础。各国对于罗马法的继受却 有着很大的不同,就所有权移转过程的法律理解而言,便产生了法国 法的同主义立法模式和德国法的区分主义立法模式。在同主义的 基础上又产生了二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法上的债权意思主义, 日本法上的公示对抗主义。德国民法则是以物权意思为基础的区分主 义模式,瑞士法则采纳了有因的区分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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