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调查统计结果,近半当事人被调查者不知道,在调解案件中可以约定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 人提供担保,占。占比例的当事人不知道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执 行占比例的被调查的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约定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为当事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比较少,占比例的被调查的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调解担保情形几乎没有, 只有的被调查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调解担保情形很多被调查法官的反馈,总体上与被调 查律师的反馈是致的,反馈调解担保比较少几乎没有的占绝对优势,法官所见到的 调解担保要比律师多点。 从统计结果看,调解担保制度的实施状况更不理想。根据年月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访谈, 级别高的法院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比级别低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争议标的额小的案 件出现调解担保的几率要高。从成本角度分析,调解担保的适用空间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是有限的......”。
2、“.....如果当事人有财产足以提供担保,又有履行的诚意,很可能直接履 行义务而不是设定担保。案外人提供的调解担保,案外人不免要进行自身的风险与成本核算,调解当事人 也要进行自身成本核算。为了获得案外人的调解担保,自然不免要协调人际关系或公司间关系,许以案外 人定好处。无疑这会使问题和过程复杂化,增加额外成本。在小案件中调解担保,违背对诉讼行为 成本与收益的正常判断。 四调解协议的特殊生效与超范围 在调解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数第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特殊生效制度。根据统计结果,大多 数当事人知道可以约定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比例为,显著高于当事人对于调解协议履 行责任约定制度调解担保制度的知悉程度。占比例的被调查的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 约定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很多另有的被调查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几乎没 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
3、“.....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在调解协议上签 名或盖章后生效的,比较少从被分别占和。 就书记员主持调解的问题的调查,当事人反馈的偶然性很强,律师的反馈具有相当高的代表性。 这是涉及程序合法性与规范性的两个调查事项。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调解规定实施后调解规范化程 度有相当大的提升,非规范化倾向有所弱化。另方面,书记员主持调解问题值得引起注意。书记员调解 是违法调解,为何屡禁不止呢在定程度上,这与法院内部审判力量紧张及对调解难度的估量有关。 三诉讼调解的法理思辨个方向与三种趋势 调查结果显示,从当事人律师到法官对调解的赞成率越来越高,比例依次是。 从律师当事人到法官对调解的反对率越来越低,比例依次是。当事人与律师在赞成率 与反对率上似乎出现不相吻合之处,原因在于,当事人对调解持漠然态度的要比律师多。年最 高人民法院制定调解规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 要求......”。
4、“.....当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的件, 调解结案率,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以上。本次实证调查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法院民 事案件的审结期限缩短的比例为,民事案件的上诉率减少的比例为,民事案件的申诉率和上 访率减少的比例为。可以说,调解规定的实施,无论对调解适用率还是调解效能,都产生了积 极作用。调解效能的体现与各界别对调解的积极态度形成对应关系。正如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所指明的,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就是未来几年进行诉讼调解改革的基本方向。 通过对这次诉讼调解实证调查结果的分析,笔者认为有三个趋势值得注意并认真思考。 调解人多样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 持,这是对调解人身份的基本限定。民事诉讼法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 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5、“.....授权法院委托调解。在调解人问题上,调解规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 扩展性解释。从调查结果的分析看,对于调解人的多样化,民意方面并没有过激的抵触。就北京市法院诉 讼调解的实施状况看,调解人多样化已成趋势。受案量连年剧增的海淀法院朝阳法院进行的系列改革可 以作为这种趋势的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试行了法官助理庭前引导调解的改革。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被称为三把钥匙的系列改革。这三把钥匙就是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特邀 调解员参与民事调解双方律师庭外和解。有的法院在调解人多样化思路指引下,改革的步伐迈得更 大,其中,书记员主持调解就是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台调解主持人规则,由具备法律专业 知识和定审判经验的书记员担任调解主持人主持调解。京铁路运输法院探索由书记员主持调解,法 官确认调解协议的调解模式。之所以讲调解人多样化,而非多元化......”。
6、“.....多元意味着几个要素都很重要,难分伯仲。合法是调解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 法的立法意旨,调解人是元的,那就是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其他相关者参与调解的目的是协助调解人 的调解工作。调解改革要探索的是由谁来协助采取怎样的协助方式更有效在这个前提下,调解人的组合 方式可以是多样的。月前改革中出现的法官助理引导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试行制度经过适当的规范 如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授予资格支付适当的报酬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或者调解法制定时上 升为法律规范。依据来自两方面,是受案量增长幅度与法官员额增长幅度不对称二是这两种试行制度 经过实践证明的调解效果。对于书记员主持调解,笔者并不赞同。因为目前越来越多的书记员实际上只是 速录员,书记员单独序列会不断强化书记员的单职责书记员主持调解背离了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的 权力期待。所以,可以允许书记员转换序列进入法官助理行列......”。
7、“..... 二调解过程规范化 为了提高调解效能,各地法院可以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调解有自由灵活的特点,这也是 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所在。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实践为例,该院在调解实践中总结了 种行之有效的民事诉讼调解技巧,其中有背靠背法隔离法侧重调解原告法。很明显, 这三种调解方式只有在积极主动甩开形式上的中立性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运用。宁德中院种调解技 巧中,有以情感人法亲情融化法巧用说情人法舆论影响法代理人外力法 互换心理位置法亲友外力法理解信任法。这八种调解方式的运用中,情感舆论 外力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部分或者全部地调解替代了法律作为裁判依据的地位。通过种种灵活机动的方式, 调解在诉讼实践中体现了它的生命力。调解规定的出台,基本目的有两个,是激励调解,二是规范 调解。从目前各地法院逐渐上升的调解结案率看,激励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
8、“.....本文对向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客观评价了用以激励 调解的各类制度与程序设置的实际效果。本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也显示了目前调解过程中的非程序 化现象。对当事人调解知情权的保障就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庭外调解与背对背调解方式结合也可能会 产生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这点,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有反映。当时史料有这样的记载„„ 由于发生了这些现象,老百姓误会我们司法人员不解决问题,吃了贿赂,不然,为什么这个门儿进,那个 门儿出指县科到司法处,伙同是个人个地方,仅早晚时间不同,条件马上就变了呢你们不打 不骂是好,就是把事情给窝住了。自由的非规范性的因素不断积累,就会产生规范的必要。诉讼 调解不应陷入自由则乱,规制则死的怪圈。诉讼调解的规范应综合考虑各地经济文化情况以及受案 情况当事人构成情况案件类型等因素,明确诉讼全程调解中各环节的主体与职责,理顺调解程序与审 前程序庭审程序执行程序的关系......”。
9、“.....有个问题始终处在模糊状态,那就是调解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有 学者认为,调解是法院职权的个组成部分,也是法院的基本义务,与诉讼指挥权调查询问权释明权 样,无须与审判权进行分割。笔者认为,将调解权与审判权混同在起,存在法理冲突,不利于进 步提高调解效能。 比较调解权与审判权,可以发现二者明显的差异与冲突。第,调解人来源的开放性与审判权的专属 性。提高调解效能要求调解人不局限于法官或合议庭,这显然与审判权的专属性会构成冲突。第二,调解 权行使的主动性与审判权的中立性。调解权的行使方式是主动积极的,必然会与审判权的被动性中立 性构成冲突,损害程序正义,给当事人缺乏程序保障的感受第三,对调解效益的首要期待与审判权价值 取向的公平优先性也构成冲突。目前从和谐的社会秩序出发激励调解,个最基本的考虑就是既快又多地 解决民事争议。审判权行使时,如果产生公平与效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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