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三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
2、“.....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
3、“.....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第三十条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第三十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4、“.....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对校园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学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5、“.....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人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育基地和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第五十条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发明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学校和教师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7、“.....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第五十五条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不得计入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的比例。第五十七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
8、“.....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正常需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人民政府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9、“.....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帮助残疾儿童少年解决学习困难。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与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持致。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第六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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