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第八条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2、“.....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第二十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3、“.....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第二十二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4、“.....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5、“.....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处以罚款。第二十六条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或当事人进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的罚款单,罚没收入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七条企业超提的工资内外收入要依法补交有关税收,并冲减下年工资内外收入列支额度......”。
6、“.....负责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7、“.....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
8、“.....附件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9、“.....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第三章监督第六条企业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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