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才能作为该项使用权的主体第三,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才能获得第四,需要被进行统分配才能取得第五,仅被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适用。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权利主体的身份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权人须有身份上的要求,但是,要能享有这种使用权,他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即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身份。如果丧失了这种特殊的人员身份,那么,他就丧失了因为身份关系才能取得的这种使用权,此时,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有权收回这种权利。权利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经过相关规定知道只有耕地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
2、“.....更不能私自将耕地改变为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定性。宅基地的取得需进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当然,申请资格是必须具备的。其次,必须履行法定手续,以户为单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此时,才能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会导致耕地减少和影响土地安全。首先我们要明白耕地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各级政府的乱批项目,乱搞开发,征收征用土地无度和城市建设中不合理的规划,盲目圈地造成的土地浪费。宅基地申请须经法定程序,政府完全有能力控制宅基地总量。同时......”。
3、“.....农村宅基地闲置,劳动力向城市涌入,导致城市建设用地扩大,所以只有让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流转才可以缓解城市的用地矛盾。而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这种做法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土地安全,解决土地矛盾。四﹑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建议创新立法理念,构建法律支撑,发现流转新制度以保护宅基地归属性为重点,建立了中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体系。在我看来,要想符合现代物权发展趋势,有关方面的法律需要被修改,尤其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同时这也能更好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那么,要如何修改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呢。在我看来第步,需要不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4、“.....为了探索出这种权利使用的多样化方式,还应该对该权利物权变动等方面法规进行修改。第二步,做到分配制度被逐渐构建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协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第三步,宅基地流转的配套措施应当被逐步完善,建立宅基地地籍管理制度等系列相关制度,使得乡镇土地利用管理制度被更好地完善,宅基地流转的规模和方式被更合理地确定,进而促进宅基地按规划被有序流转。同时,为了适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适时地进行研究,在坚持群众自愿,政府适度干预的原则下,分区域有差别按步骤地有效推进。二建立阶梯式流转模式......”。
5、“.....必须加强对当前土地流转市场的整治,为了能更好地完善确权以及登记发证手续,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需要被加快组织开展,最终大力推动公寓式农民住宅建设。任何种权利都应当是完整的,物权也应当是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种当然也不例外。从实际出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性只应被体现在它的初始取得阶段,不应当被贯穿于该权利存续的始终。但是,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也被逐渐地显现出来。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作用......”。
6、“.....这有部分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善而造成的。法律应当是以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为目的,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不能达到这目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被作为项涉及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仍有太多的方面需要被改进,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为人民谋利益。为了充分实现农民的权利,保护农民的利益,我们必须构建个合理的制度,最终做到有法可依。浅谈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论文摘要宅基地是我们生活离不开的重要部分,当然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生活权利之必须......”。
7、“.....就目前的国家对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禁止宅基地流转的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造成系列的诸如宅基地隐形流动和违法用地等的问题。论文关键词宅基地流转自由宅基地使用权国家所能依靠能够促进稳定发展的根本是合理的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人民拥有的权利为土地权利,这项权利同时也是人民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因为这涉及到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是该制度最显著的意义。我国相关法律对该项土地权利进行了特殊规定,并将这项权利属性定性为用益物权,但其仍是被严重限制的物权。目前......”。
8、“.....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多分歧,当然,对这权利问题的研究讨论跟现实的实现还相差甚远。文章通过分析宅基地基本属性,结合实际,探索出宅基地使用交易的方式方法,最终为立法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宅基地使用权概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我国特有的种用益物权形式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居民为了建造自己的房屋,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而享有的权利。在我看来,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应包含以下几点第,宅基地的权利归属集体所有,农户只具有使用权第二,完全具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资格,才能作为该项使用权的主体第三......”。
9、“.....需要被进行统分配才能取得第五,仅被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适用。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权利主体的身份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权人须有身份上的要求,但是,要能享有这种使用权,他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即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身份。如果丧失了这种特殊的人员身份,那么,他就丧失了因为身份关系才能取得的这种使用权,此时,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有权收回这种权利。权利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经过相关规定知道只有耕地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耕地的用途不能背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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