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但是其实质并不会因说法的差异而改变。所以如果说在其二三阶段对行为内容所进行的认真考察有利于排除行为成罪的话,那么在我国体系下通过对每个要件所需的行为内容进行认真考察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其五,值得注意的还有大陆法系体系的第阶段中行为各部分之间的逻辑排序情况,如果要批评我国体系当中要件之间结构排序任意因而逻辑推导性不强的话,那么在大陆法系体系中构成要件内部要素之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考察行为内容该当构成要件要素之时,其行为客观行为主体和行为主观之间似乎也只是任意的并列关系,谈不上联系明确层次明显,更不能看出谁能推导出谁的逻辑,这也许可以表明其理论在这点上也是有定的模糊性。当然这样的论说主要在于指出前述批评者的疏漏,并不是要否认两体系在考察行为内容的过程中都是有基准点的事实。而且我们更倾向于在法律惩罚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的原则下,赞同我国体系应该以行为客观为基准首要点,然后依次考察行为主体和行为主观......”。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其六,关于对整体行为的分割问题,我们认为两体系都在定程度上按照其犯罪成立要件及要素之需对行为进行了拟制性的划分。尽管这种有些化整为零的做法屡受批评,但迄今为止尚未见批评者提出更好的整体观方案解决了实际中的认识行为问题。坚持优越论者当然可以把大陆法系体系中的这种现象解释为对行为进行的是不同角度的审视而不是分割,然而问题的关键是不同的角度也只是对行为的方面或点进行考察,如果不立足于已经把这方面点与其他方面点有所划分的基础上,那么何以为证所考察的方面点就定是犯罪成立要件要素所需的内容呢在我们看来,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做到全面评价行为,而又不把所考察行为作相对拟制的划分,那是很难做到的。其七,关于定罪过程中做加减法的问题,我们认为两体系在运用当中是既运用了加法整合法,又使用了减法排除法。由于大陆法系的排除法特征和我国体系的整合法特征表现得很明显,故而在此不细叙。但往往被忽视的是,在大陆法系体系下......”。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所以必须将已经确认吻合的内容保留下来才能进行下阶段而且在考察结束时也是三阶段皆具备才可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因而在考察过程中不做加法是不可能的。同理在我国体系下,如果不对行为各方面内容按照要件要素要求进行正反凡行为的点被排除则宣告整个行为无罪,此为反而被认定符合的则要保留下来,此为正。确认,那也是做不到要件整合的,所以同样也得做减法。只不过由于大陆法系体系的立体重合势态使得减法更具显性,而我国体系的横向重合势态就使其不那么明显。三对部分观点的辨正关于更有利于准确定罪之辨有论者以大陆法系体系具有较强的逻辑结构层次为依据,推断出大陆法系的体系更有利于准确定罪的结论,我们以为这不无疑虑。尽管在评定过程之中将行为从理论上视为个整体从而把行为客观行为主体和行为主观等内容都带到每个阶段,但实际上在每个阶段所重点考察满足犯罪成立要件所需的行为内容都是被分开了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也就是说,其顶多先是把考察行为的方面作更小位阶的划分,比如把它分为两因素或者三因素等等,然后在不同阶段考察时,根据该阶段的要求从中截取了相应的因素进行评价,而且这个已经被评价的因素在其它阶段也就不再成为评价对象,所以实际上在下阶段所考察的行为内容和前阶段所考察的并不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所考察的行为客观主体主观的内容分别是行为客观是观察该行为的形式定型层面行为主体是查看其身份等因素该当行为主观则是把握其形式符合故意层面中性的心理学判断。在进入违法性阶段考察时,对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主要是确定其实质定性层面,即从行为客观基本不涉及行为主体和行为主观,不过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也考察行为主观的实质违法寻求有无阻却事由来对侵害法益与否进行断定,其考察内容并未重复前阶段进行的行为客观形式违法判断按照通说,旦该当阶段成立,那就可以推定其形式违法。这种情况到有责性阶段同样存在......”。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但与第阶段不同的是,在此主要考察的是行为主体年龄心智等责任能力方面和行为主观罪过方面含犯罪故意过失和期待可能性,当然至于期待可能性的位置在大陆法系中还存在争议,这样其考察面的内容自然也没有与前面阶段相重复。这样如果上述分析成立的话,那么我们的结论就是同在我国体系下情形相当,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下的定罪活动运用中,对整体行为当中那些犯罪成立条件所需要内容包括形式和实质的考察实际上能够做到的也只是次性的评价,而不是通常表象该当构成要件性违法性有责性递进式结构显示所容易误解的多次判断。只不过其体系强调在该当阶段只作形式判断,则也就必然在为后两阶段保对逻辑比较优劣的结论以为我国体系不如大陆法系的体系基础上,就直接断定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利于准确定罪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因而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等等。我们认为,论者忽略了如下论证要点第,是不是仅凭逻辑性稍差上面已提及其实未必,在此是退步的说法......”。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那么如此武断是不是颇具纸上谈兵之嫌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仅看英美法系体系的逻辑结构,其结论又该如何下定呢第二,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结论,其支持依据又是什么,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那些难以定论的疑难案件,是犯罪构成体系本身所造就的问题,还是主要起因于法律条文本身的不明确第三,更为重要的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现实依据何在,在定罪中最为侵犯其人权的莫过于行为无罪却被认定为有罪轻罪被定为重罪。然而论者中不见有人对不同范围内公布的属于冤假错案的那些案件进行过定性定量分析,其中有多少件案例是因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当而造成的又有多少不是因司法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所致与这个问题相对应的是,有论者去统计过国外的冤假错案没有其中是不是也可以归咎于其犯罪论体系二实用性标准的内涵初探在我们看来......”。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但无论怎样,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既然犯罪构成是个给行为定罪的规格,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实用性应该至少包括如下特征历史性现实性职能性通俗性操作性实践性。以下是对其要点的分别阐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应当是历史的选择。任何种理论体系的存在都不是突如其来的,其必然需要经历史选择的洗礼和社会文化积淀的铺陈,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也不例外。我国体系之形成如今天的架构,是由多种因素之合力所致。其中既有社会政治以及意识形态上的选择因素,也有历史文化观念上的接受因素,而不仅仅是追随政治的结果,因而有其定的存在合理性。所以如果忽视它的历史性,尤其是文化观念和思维习惯上的可接受性,那么所考察的实用性结论就会大打折扣。由于已有学者详细论证过国人在文化观念和思维习惯上更容易接受直观性理论,故而本文不再赘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必须符合现实的国情。也许我国司法所面临的复杂现状不是简单句话就可以概括的......”。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这三者无疑可算是其中的难点问题,所以选择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必须考虑大国因素。别的不多举,就以其中的各地司法人员情况为例,我们的司法人员可以说是素质数量都不够。令人有些尴尬的现实是不但有些基层司法机关人员配备不齐,而且就是现有的司法人员当中还有相当部分人的理论水平也比较低下。在如此现状之下,去追求那种理论味更浓的模式来指导刑事司法未免有些不合时宜。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必须保证定性准确。既然犯罪构成不外乎是定罪的规格或者模型,那么其职责注定必须尽量做到对行为罪与非罪的准确判定。在我国体系下,只要司法人员本着重事实重证据的司法观念,认真对行为做好犯罪构成每个要件所需内容的识别,坚决贯彻认定事实有利于嫌疑人的观点,切实确立起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就能够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应当通俗易懂。为了便于司法人员的理解和掌握,在司法实践运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好是研究上深入而运用上浅出......”。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探讨得复杂点那是种精益求精的必然,然而旦要将该理论用于指导实践,那么追求复杂化也就特别值得注意了。其道理就如数学中的,对于绝大多数运用者而言,他们只需要记住这个等式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得心应手地使用,实在没有必要如有的数学家样去穷首皓经地演算其复杂的来龙去脉。因此要让现实中那些普普通通的法官们参照这定罪模型来给成千上万的具体案件准确定性,以我们之见,在通过殊途而能够做到同归的情形下,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宜简不宜繁。当然同时还应当强调其体系要适宜于司法人员的思维习惯问题,对此上文已叙。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应当操作便利。对我国的司法人员而言,个实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肯定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依据有的学者研究的社会发展代价论看,社会上的犯罪活动情况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因而近期内我国的犯罪率难以大幅度下降,这意味着司法部门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认定数量极大的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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