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现行会计法的规定看主 要有这样几种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 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等都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区分这些责任人及其相互间的 关系有必要进行讨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 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行为负当然责任。单位负责 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会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整性负责。应当保 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责 任主要有两种是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但是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履 行这些职责的法律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 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 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 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 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 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于行政法律规范。 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对虚假报告负 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四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三种 处分措施。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为主由审 计税务证券银行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公 司法和会计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 证书等处罚。 民事责任 从代理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企业法人的委托向企业法人的委托人提供 财务报告。因此只有企业法人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企业法人负 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 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企业法人的责任......”。
4、“.....现实中会计人员般会自觉地听从 企业法人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 责任。 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 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会 计法对会计违法的刑事责任作了般规定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 条公司法第二百十九条证券法第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 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 定单位和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企业管理秩序方面 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金融诈骗等犯罪......”。
5、“.....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会计 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现代社会会计已成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 息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 完整。对会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能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同时也使违法行为得以校正使得会计行为规范化制法化。其次追究会计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能起到事前警示和事后救济的作用。会计违法行为的选择实际上是 个比较利益问题当违法者权衡会计违法行为的实际收益和违法成本时如果 收益大于付出则违法者就会付出违法的风险成本进行会计违法行为。追究 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其中包含重要的经济责任违法者因此承受高昂的违 法付出这就使违法者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会事前进行利益比较不轻易做出 违法行为......”。
6、“.....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 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规定除需具备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 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 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 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可见会计法 的普及工作到目前为止不是可以暂告段落而是需要进步推进。从现实层出 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 观念在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现象不仅已经严重影响了 会计队伍的形象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而 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我认 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 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 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 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 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 知识分析判断......”。
8、“.....因而要从单位内部入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 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责任承担主体督促 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 核......”。
9、“.....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我国目前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套真正意义上的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这 是因为在我国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刑事责任处罚。 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很少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 任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着对社会资源公平配置的基础作用这就意味 着会计法律作为种调控手段应当把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平衡功能作为首要功能。 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应当以针对平等主体的法律手段为主应当以强调市 场主体自治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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